证券代码:301092 证券简称:争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2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3号)核准,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33,334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6.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10,333,357.54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10,357,771.89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099,975,585.65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0月25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580号”《验资报告》。
二、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年8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公司已分别在以下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
储和管理募集资金,账户相关信息如下:
开户主体 | 银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宁波汉杰特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 304068360013000045508 | 年处理15,000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 |
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 332006275013000458817 | 年产2,300吨大孔吸附树脂技术改造项目 |
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 | 52060122000095874 | 厂区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 |
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 574908453310802 | 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离子交换树脂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创园支行 | 3301040160018503964 | 补充流动资金 |
超募资金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年11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
三、本次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荆门争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于近日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创园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石化支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新增账户相关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银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荆门争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创园支行 | 3301040160019474512 | 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 |
荆门争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 304068360013000053205 | |
荆门争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石化支行 | 42050166620809866666 |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甲方一、甲方二统称甲方),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若甲方二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理财产品的,甲方二应要求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金骏 、严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