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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及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5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002500.SZ债券简称:20山证01 债券代码:149221.SZ20山证C1 债券代码:149311.SZ21山证C1 债券代码:149383.SZ21山证C2 债券代码:149616.SZ

21山证01 债券代码:149675.SZ21山证02 债券代码:149708.SZ21山证C3 债券代码:149754.SZ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及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2022年1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和《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20年7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印发的“证监许可[2020]1606号”注册批复,发行人获准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40亿元的公司债券。2020年9月1日,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为20山证01,债券代码为149221.SZ,发行规模15亿元,发行期限3年期,票面利率3.90%,起息日期为2020年9月1日,上市日期为2020年9月8日。2021年10月22日,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202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为21山证01,债券代码为149675.SZ,发行规模10亿元,发行期限3年期,票面利率3.50%,起息日期为2021年10月22日,上市日期为2021年10月29日。

2021年11月19日,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202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为21山证02,债券代码为149708.SZ,发行规模15亿元,发行期限3年期,票面利率3.24%,起息日期为2021年11月19日,上市日期为2021年11月25日。

(二)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

2020年8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印发的“证监许可[2020]1924号”注册批复,同意发行人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50亿元次级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2020年12月14日,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2020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为20山证C1,债券代码为149311.SZ,发行规模15亿元,发行期限3年期,票面利率4.60%,起息日期为2020年12月14日,上市日期为2020年12月23日。

2021年2月9日,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2021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为21山证C1,债券代码为149383.SZ,发行规模10亿元,发行期限3年期,票面利率4.68%,起息日期为2021年2月9日,上市日期为2021年2月22日。

2021年8月30日,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2021年次级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为21山证C2,债券代码为149616.SZ,发行规模7亿元,发行期限3年期,票面利率3.98%,起息日期为2021年8月30日,上市日期为2021年9月3日。2021年12月24日,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2021年次级债券(第三期),债券简称为21山证C3,债券代码为149754.SZ,发行规模10亿元,发行期限3年期,票面利率3.80%,起息日期为2021年12月24日,上市日期为2021年12月29日。

三、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一)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

根据发行人2022年1月18日发布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2年1月13日,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上海君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两千名原告向北京金融法院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等二十一名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乐视网赔偿因其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投资损失共计4,571,357,198元,要求其他二十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君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两千人

诉讼代表人:王景、刘国梁、陆明

各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小丽、刘云,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李浩,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本诉讼共涉及乐视网、贾跃亭等14名自然人、中德证券等3家证券公司、3家会计师事务所

(二)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21年4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6号),认定乐视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对乐视网以及贾跃亭等14名自然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诉中,原告作为乐视网投资者,认为:乐视网虚假陈述行为致其权益受损,要求乐视网承担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贾跃亭等14名自然人作为虚假陈述过错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德证券等3家证券公司及3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勤勉尽责、未能发现乐视网财务造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1、原告诉请判令乐视网向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投资损失之侵权赔偿

款项(含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利息),共计4,571,357,198元;

2、原告诉请判令除乐视网外的其他二十名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3、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二、判决情况

上述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尚未判决。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披露日,山西证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控股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根据发行人2022年1月19日发布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2年1月18日,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720220003号)。中德证券因在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

票项目中,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德证券立案。中德证券将全面配合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山西证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山西证券的经营情况正常。

(三)以上事项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鉴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立案调查结果尚未得出,其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经营状况稳健、盈利良好,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目前所有债务均按时还本付息,上述事项预计不会对发行人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事项属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22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之重大事项,中信证券作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三期)”、“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和“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中信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22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临时报告。中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上述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22年修订)、《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四、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联系人:宋颐岚、寇志博、张宝乐、容畅联系电话:010-60837524(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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