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和严谨的立场,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2022年1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截至授予日,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全部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差异。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将股东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促进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2年1月25日为授予日,向186名激励对象授予7,392.58万份股票期权。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泰文、孟焰、宋海清、李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