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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零: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对外投资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6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对外投资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查阅公司提供的创业投资基金《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人发出的《付款通知》以及相关公告文件,我们认为公司系根据《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2、经查阅公司提供的创业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中关村发展/中关村资本出具的《关于出资的承诺函》以及中关村资本第二期480万元实缴出资的银行回单,我们认可公司对差异化付款安排决策过程和主要考虑的描述。鉴于创业投资基金普通合伙人中关村资本已经履行完毕全部出资义务,有限合伙人出具了出资的承诺函,且目前创业投资基金的已实缴出资均存放在托管商业银行,我们认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经查阅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中关村资本提供的《关于北京中关村高精尖创业投资基金工作进展情况的说明》《北京中关村高精尖创业投资基金立项会会议纪要》以及公司提供的储备项目清单,我们认可公司关于其出资进度的描述,认为相关描述符合实际情况。

4、经询问公司基金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架构以及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结合创业投资基金的工作开展情况,我们认可公司关于其出资进度的描述,认为相关描述符合实际情况。

5、经查阅前期非公开发行相关公告及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可

公司关于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具体影响的描述,认为前期非公开发行相关公告及文件信息准确并已充分提示相关风险。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就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对外投资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实际情况与已披露信息不存在差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MING HUANG(黄明)、徐经长、刘世安

2022年1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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