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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5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丰电子”)于2021年12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查询,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1年6月25日至2021年12月27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1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关系人关系交易区间合计买入(股)合计卖出(股)
1钱红珍公司董事钱红兵兄妹2021/7/26-2021/9/14500500

经核查,钱红珍女士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钱红兵先生的直系亲属。上述针对江丰电子股票买卖的行为发生在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之前,系钱红珍女士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78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其中,2名激励对象在知悉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后至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进行了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交易区间合计买入(股)合计卖出(股)
1黄志攀核心技术(业务)人员2021/7/7-2021/12/274,3004,500
2张诚核心技术(业务)人员2021/7/27-2021/12/274,2461,100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公司决定取消黄志攀、张诚的激励对象资格。根据黄志攀、张诚出具的说明,其交易行为系其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做出的自行判断且对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等相

关规定缺乏足够理解所致, 其并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次激励计划任何相关的信息或基于此建议第三方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除上述2名激励对象外,其余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获知本次激励计划的任何信息, 该等交易行为均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前发生,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过程中,已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管理,并采取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

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2名激励对象在知悉股权激励事项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出于审慎原则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系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前发生,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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