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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1-09-20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沪震律[2011]证券见字第 44 号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北路 1688 号福德广场南楼 16 楼
        电话:021-63568800    传真:021-63569988
                    邮政编码:20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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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 海 市 震 旦 律 师 事 务 所
                  Shanghai Zhen Dan Law Firm
地址:中国上海四川北路 1688 号       Add: 16F/S, No.1688 Sichuan Roa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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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沪震律[2011]证券见字第 44 号
致: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
要的材料并保证该等材料是真实的、完整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等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
                                 2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35 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上海亚通
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35 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 201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
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00 时在上海市崇
明县南门路 178 号天鹤大酒店四楼 A 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
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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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
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的资
格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
存续的上市公司,公司本届董事会是依法选举产生并合法存续的。本
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合法有效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
举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公司出售石洞
口、南门港待渡停车场资产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
款的议案》等四项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未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了计票和监票。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所有提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通
过。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没有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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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按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邵曙范
                                              经办律师:叶宗林
                                                         林子云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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