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安吉乾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由其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持有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进行分配。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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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释义项 | 指 | 释义内容 |
派克新材、本公司、公司 | 指 |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安吉乾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臧洪涛、俞强 |
安吉乾丰 | 指 | 安吉乾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因安吉乾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注销,主体资格将丧失,安吉乾丰持有派克新材的股份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从而引起的相关权益变动 |
沪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名称:安吉乾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2号(第一国际城)23层2483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法定代表人:臧洪涛注册资本:5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NJ4NXD成立日期:2016年6月23日营业期限:2016年6月23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礼仪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安吉乾丰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1 | 臧洪涛 | 4800 | 96% |
2 | 俞强 | 200 | 4% |
- | 5000 | 100% |
安吉乾丰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所示:
臧洪涛 | 男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国 | 中国 | 否 |
臧洪涛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俞强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5%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因安吉乾丰清算注销,主体资格将丧失,已取得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安吉乾丰所持有的派克新材股份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从而引起相关权益变动。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吉乾丰不再持有派克新材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臧洪涛先生和俞强由通过安吉乾丰间接持有派克新材股份变为直接持有派克新材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任何明确计划、协议或者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安吉乾丰持有公司股份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8%,将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由其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吉乾丰不再持有派克新材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臧洪涛先生和俞强先生由通过安吉乾丰间接持有派克新材股份变为直接持有派克新材股份。
1、乾丰投资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并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8%)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由其合伙人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1 | 臧洪涛 | 派克新材 | 6,720,000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6.22% |
2 | 俞强 | 派克新材 | 280,000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0.26% |
- | - | 7,000,000 | - | 6.48% |
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乾丰投资将不再持有派克新材股份。
本次证券过入方中,臧洪涛先生、俞强先生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买卖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派克新材的股份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本次股权变更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权过户的相关手续。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臧洪涛分别在2022年1月5日、2022年1月6日、2022年1月7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票56,800股,合计增持比例0.0526%。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相关披露要求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安吉乾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臧洪涛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俞 强
执行事务合伙人:臧洪涛
2022年1月25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4、安吉乾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5、安吉乾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报告;
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派克新材董事会及证券事务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上市公司名称 | 派克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滨湖区胡埭镇 | |
股票简称 | 派克新材 | 股票代码 | 605123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安吉乾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臧洪涛 俞强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 |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2号(第一国际城)23层2483。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孟村村塘村23号。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湖山村华藏65号。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变化 | 有无一致 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 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 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 公司实际 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协议转让□ 间接方式转让□ 执行法院裁定□ | ||
继承□赠与□ 其他企业法人资格丧失所涉非交易过户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安吉乾丰持股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7,000,000 持股比例:6.48%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臧洪涛先生直接持股如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56,800股 持股比例:0.0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俞强先生无直接持股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安吉乾丰持股变动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7,000,000股 变动比例:-6.48%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臧洪涛先生持股变动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6,720,000股 变动比例:6.2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俞强先生持股变动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28,000,000股 变动比例:0.26%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安吉乾丰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臧洪涛先生、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俞强先生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7,056,800 持股比例:6.53%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后 方式:非交易过户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备注: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备注: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备注: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备注: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备注: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安吉乾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臧洪涛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俞强执行事务合伙人:臧洪涛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