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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榜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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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蒋潇、付新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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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6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6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 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7

四、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 8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8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 9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1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2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2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2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 13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 13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15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 20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 25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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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涵义:

一、普通名词释义
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标榜股份、股份公司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标榜有限、有限公司江阴标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公司前身
标榜网络江阴标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
福尔鑫咨询江阴福尔鑫咨询服务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
标榜贸易江苏标榜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股东
石雀投资上海石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股东
上汽大众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一汽大众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上海大众动力总成上海大众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大众一汽发动机大众一汽发动机(大连)有限公司
大众系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大众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大众一汽发动机(大连)有限公司、上汽大众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大众汽车自动变速器(天津)有限公司
上汽大通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
比亚迪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94.SZ
宝马汽车宝马(中国)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上汽通用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康迪泰克Continental康迪泰克集团Continental,总部位于德国,是全球知名的橡胶和塑料技术领域制造商
哈金森Hutchinson哈金森集团Hutchinson,总部位于法国,是全球知名的工业橡胶制造企业
法雷奥Valeo法雷奥集团Valeo,总部位于法国,是全球知名的汽车工业集团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A 股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之行为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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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告期2018年、2019年、2020年及2021年1-6月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二、专业术语释义
尼龙学名为聚酰胺(PA),是世界五大通用工程塑料之一。由于PA在高温高压下的机械强度等理化性能优异,成为制作精密管材或零件的重要原材料。
汽车轻量化在保证汽车的强度和安全性能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汽车的整备质量,从而提高汽车的动力性,减少燃料消耗,降低污染排放量。
“国五”标准/C5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国六”标准/C6即《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六”排放标准分为国六(A)”、“国六(B)”两个阶段实施。环保部要求新的国六(A)和国六(B)于2020年7月1日和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京津冀、汾渭平原、长三角、珠三角、成渝地区等重点区域于2019年7月1日提前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国六”排放标准。
动力系统连接管路汽车中用于发动机动力系统的连接管路
冷却系统连接管路汽车中用于汽车冷却系统的连接管路
连接件汽车中实现管路系统连通或断开的零部件
注塑件塑料经过注塑工艺后成形的塑料件
炭罐连接管(AKF管)又称碳罐连接管,应用于发动机的燃油系统的管路,与炭罐相连接,系公司动力系统连接管路产品。
曲轴箱通气管应用于发动机中窜气(含燃油蒸汽、机油蒸汽和废气等)循环的管路,系公司动力系统连接管路产品。
燃油管应用于底部输油管与发动机之间的连接,系公司动力系统连接管路产品。
冷却水管应用于汽车发动机冷却系统,通过传输冷却液将发动机工作产生的热量传递至散热器降温、传递至暖风机为驾驶舱供热,并将散热后的冷却液传送回发动机。
挤出一种原料通过挤出机料筒和螺杆间的作用,边受热塑化,边被螺杆向前推送,连续通过机头而制成各种截面制品或半制品的加工方法。
注塑一种通过注塑机实现塑料加热、融化,然后再注射到模具空腔内成型,经冷却降温,熔体固化后脱模成型的技术。
热成型一种尼龙管经模具固定、受热软化、冷却成型的技术。
定点信又名提名信,汽车主机厂甄选指定供应商为其提供产品的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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阀泵等功能件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阀、泵等用于汽车管路流体控制的基础元件。
塑料件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塑料油管、接头等塑料制品。
橡胶件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密封圈、橡胶管等橡胶制品。
模具用于注塑、挤出、成型、装配等工艺方法生产产品的工具。
整车厂商、整车厂汽车整车生产厂家
乘用车汽车分类的一种,主要用于运载人员及其行李/或偶尔运载物品,包括驾驶员在内,最多为9座。
商用车汽车分类的一种,包括所有的载货汽车和9 座以上的客车。
PLM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
IATF16949国际汽车推动小组(IATF)根据ISO9001对汽车产业供应商所制定的特定质量系统要求。

注:本发行保荐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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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蒋潇、付新雄担任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蒋潇先生:保荐代表人,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联明机械IPO、今创集团IPO、圣达生物IPO、江苏雷利IPO、天宇股份IPO、润建股份IPO、凯迪股份IPO、美畅股份IPO、厦门银行IPO、鑫科材料非公开发行、中农资源非公开发行、模塑科技非公开发行、红豆股份非公开发行、圣达生物可转债等。2020年11月9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蒋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59号),除此之外,蒋潇最近3年未受到其他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付新雄先生:保荐代表人,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捷捷微电IPO、申昊科技IPO、火星人IPO、巨星科技可转债、顾家家居可转债、再升科技2015年非公开发行、香江控股2013年公司债等。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李建,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李建先生:复旦大学工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长江投资非公开发行、卫宁健康可转债、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在审)等。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王书言、王旭、陈颖、魏思露、程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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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庶。王书言先生:福特汉姆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今创集团IPO、圣达生物IPO、江苏雷利IPO、润建股份IPO、天宇股份IPO、凯迪股份IPO、美畅股份IPO、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在审)、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IPO(在审)、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IPO(在审)、圣达生物可转债、润建股份可转债、天宇股份非公开发行等。

王旭先生:厦门大学会计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凯迪股份IPO、美畅股份IPO、金龙鱼IPO、圣达生物可转债、润建股份可转债等。

陈颖先生:斯蒂文斯理工学院金融工程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新疆交建IPO、品茗股份IPO、新疆交建可转债等。

魏思露先生:南京大学金融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IPO(在审)等。

程子涵先生:北京大学计算机技术工程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

韩庶先生:浙江大学金融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线上线下IPO、博威合金可转债等。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阴市华士镇华西九村蒙娜路1号
成立时间:2009年7月29日(2017年9月27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注册资本:6,750万元
法定代表人:沈皓
董事会秘书:刘德强
联系电话:0510-86218827
互联网地址:http://www.pivotautomotive.com
主营业务:汽车尼龙管路及连接件等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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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四、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除上述情形外,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投行委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本保荐机构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2020年8月21日得到本保荐机构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会审批同意。

2、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在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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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2020年9月1日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9月5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于2020年9月10日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2020年9月11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2020年9月17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机构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一)核查对象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月23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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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方式

本保荐机构履行的核查方式包括查阅企业股东标榜网络、标榜贸易、石雀投资、福尔鑫咨询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备案证书等资料,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以及取得股东出具的相关说明等。

(三)核查结果

1、标榜网络自设立以来,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聘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投资经营事务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亦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登记。

2、标榜贸易自设立以来,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聘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投资经营事务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亦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登记。

3、石雀投资已于2016年12月6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备案文号为P1060355。

4、福尔鑫咨询自设立以来,不存在以向员工之外的投资人募集资金的情形。除持有标榜股份的股权外,福尔鑫咨询不存在任何其他对外投资或经营性活动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亦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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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标榜股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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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还聘请了北京金证互通资本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证互通”),具体情况如下:

1、聘请的必要性

金证互通:发行人与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聘任其为财经公关顾问。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金证互通:成立于2004年,国内知名的财经顾问公司。

为发行人提供财经公关服务。

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公司与第三方均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支付方式均为银行转款。

金证互通服务费用(含税)为人民币28万元,实际已支付50%。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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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一)2020年8月18日,标榜股份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2020年9月2日,标榜股份召开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上述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股数: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250.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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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4、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和市场情况直接确定发行价格,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确定。

5、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通过证券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6、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7、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8、决议有效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9、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

10、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汽车动力系统连接管路及连接件扩产项目17,571.7517,571.75
新能源汽车电池冷却系统管路建设项目20,558.1920,558.19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6,540.876,540.87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12,000.0012,000.00
合计56,670.8156,670.81

11、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批准并成功发行,则本次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与会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做出批准公司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发行人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具体,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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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标榜股份已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业务流程、组织结构图、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 0010574号)等文件。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 0015856号)以及保荐机构的审慎核查,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 0015856号)。

综上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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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1、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发行条件的情况

2017年9月7日,标榜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以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7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94,043,970.91元折为6,000.00万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同日,标榜网络、赵奇、沈皓、标榜贸易、朱裕金、施明刚和福尔鑫咨询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

2017年9月6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108号):截至2017年7月31日,标榜有限净资产为94,043,970.91元。同日,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17)第C1052号):截至2017年7月31日,标榜有限净资产的评估值为10,621.98万元。

2017年9月27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218号)验证,截至2017年9月23日止,公司已将标榜有限截至2017年7月31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94,043,970.91元,按1.5673995:1的比例折合为公司股份,股份总数6,000万股,共计股本6,000.00万元。2020年5月10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复核报告》(大华核字[2020]00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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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对上述验资报告进行了复核。

2017年9月27日,标榜股份取得了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2589492R)。发行人系由标榜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标榜有限成立于2009年7月29日。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标榜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已经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2、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发行条件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结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 0015856号),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取得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 0010574号)。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3、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条件的情况

(1)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发行条件的情况

1)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公司系标榜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了标榜有限所有的资产、负债及权益。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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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公司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门的财务人员,并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4)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5)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2)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发行条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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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文件、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工商登记文件及发行人财务报告,与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汽车尼龙管路及连接件等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赵奇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公司22.00%股权,通过标榜网络间接控制公司44.44%股权,通过福尔鑫咨询间接控制公司1.47%股权,合计控制公司67.91%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更,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

综上,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3)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发行条件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实地察看了发行人经营场所,查验了发行人持有不动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等相关权属证明;查验了发行人重要设备购买对应之发票等资料;访谈了发行人管理层;查阅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 0015856号)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0]AN282-44号);检索了公开网络信息。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4、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发行条件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获取了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过网络检索,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公告,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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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取得了相关人员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达80.56%、88.85%、91.84%和88.04%,客户相对稳定且集中度较高,主要原因包括:其一,我国汽车工业发展路径造成了汽车整车厂商的集中度较高,而公司与一汽大众、上汽大众等形成了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该等客户在国内汽车市场占有率较高,导致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其二,整车厂商往往需要对零部件供应商进行严格的认证过程,在供应商通过认证后双方往往保持非常稳定的合作关系,且整车厂商为保证供货质量和及时性,对具体零部件一般仅向认证后的供应商采购。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因宏观经济周期波动或其自身市场竞争力下降导致生产计划缩减、采购规模缩小,或因本公司产品无法满足客户需求,将可能导致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负面影响。具体而言,从销售端看,报告期内公司对“大众系”客户存在一定业务依赖,若未来“大众系”发动机设计方案变更或者其他竞争者成功参与到新产品合作中,则可能导致公司业务份额缩小,销售规模出现一定下滑;从资金端看,客户集中度较高使得公司期末应收账款客户集中度较高,若未来主要客户出现经营情况恶化的情况,则会导致公司发生应收账款大额坏账,从而对公司经营性资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二)原材料供应和价格波动风险

在汽车行业中,整车厂、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和原材料企业组成了一体化供应链体系,为保证交付最终用户的产品质量,整车厂会对采购源头进行控制,保证所采购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阀泵等功能件、塑料件、橡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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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粒子等,若主要原材料供应不及时或质量不稳定,将会影响公司与汽车整车厂商的稳定合作。由于原材料成本占产品营业成本比例较高,如原材料价格受宏观经济、政治环境、汇率波动、国际石油价格等外部因素影响而大幅波动,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主要原材料中阀泵等功能件、塑料件、橡胶件除因汇率波动影响进口零部件价格以及部分供应商根据年降要求而下调采购价格外,量产产品的阀泵等功能件、塑料件、橡胶件采购单价基本保持稳定,公司与相关供应商的采购定价不可随意调节,该类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不存在周期性波动的特征。公司主要原材料塑料粒子的具体性能、规格参数及生产用途不同,采购价格差异较大,采购价格随行就市,改性塑料粒子的采购价格受上游基础材料价格波动呈现程度不等的周期性波动特征。报告期内,公司塑料粒子耗用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5.23%、

11.11%、11.10%和14.90%,假设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塑料粒子单价上涨10%,公司报告期内的综合毛利率将分别下降1.12%、0.79%、0.77%和1.00%。公司在新产品开发、报价过程中,会充分考虑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向客户进行报价,尽可能使得新产品的销售价格能够覆盖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向下游传导原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但对于已取得定点信的产品,在塑料粒子原材料大幅上涨导致成本上升的情况下,虽然公司会充分与客户进行协商争取上调产品销售价格或减少年降幅度,但涨价风险难以及时有效向下游客户进行传导。虽然塑料粒子耗用成本占比相对较小,且公司会采取备货、技术改进提高成品率等措施,但如果塑料粒子价格大幅上涨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公司毛利率和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三)下游行业波动风险

汽车零部件行业与整车产业存在着密切的联动关系,整车产业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周期密切相关,因此汽车零部件行业受下游整车行业、国民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而具有一定的周期性。汽车产业在宏观经济上行阶段通常发展较为迅速,并带动汽车零部件行业产销量的增长。近几年,全球经济仍处在危机后调整期,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经济增长依然较为疲弱;受中美贸易摩擦、新冠疫情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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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的影响,国内经济发展的增速也有所放缓,汽车产业发展迎来新的挑战。因此,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和汽车整车产业持续下行,可能导致公司整车厂商等下游客户的采购需求下降,最终影响公司的业绩水平。

(四)行业政策风险

汽车工业是我国支柱产业之一,汽车零部件制造业是汽车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汽车零部件行业的发展与我国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紧密关联。近年来我国连续出台了多项汽车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推动了我国汽车整车行业和汽车零部件行业的快速增长。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蓬勃发展,我国汽车的产销量和保有量不断提高,相关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问题也随之凸显,目前部分特大型城市已经出台了一些汽车消费的调控措施;如果未来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出台更多的汽车消费管控措施,将对包括公司在内的汽车工业企业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市场开拓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客户家数分别为22家、20家、23家和12家,对新增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886.70万元、310.08万元、982.30万元和109.8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77%、0.55%、1.55%和0.46%。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客户销售占比相对较低主要原因为:公司的现有主要客户订单占据了公司大部分产能,同时汽车整车厂商及其一级供应商均有严格的供应商准入标准和体系,对汽车零部件企业的前期认证流程较长,汽车零部件企业从定点信到实现大规模量产亦需一定的时间。公司产品属于汽车核心零部件,汽车整车厂商和发动机制造商在选择供应商时,一般采取严格的采购认证制度,供应商一旦通过该采购认证,通常能够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随着我国汽车产业不断升级,整车厂商对零部件产品技术性能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公司在同步研发、工艺技术、产品质量、供货及时性等方面无法达到整车厂的要求,将可能存在公司新产品无法顺利通过客户采购认证、新客户开发效果不佳、无法顺利开拓新市场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六)疫情影响风险

2020年1月起,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开始蔓延,受国内疫情影响,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2020年汽车工业经济运行情况》,2020年全年国内乘用车产销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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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为1,999.4万辆和2,017.8万辆,同比下降6.5%和6.0%。尽管目前国内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但国际疫情仍在持续,汽车市场需求受全球经济不利影响下降明显。目前,国内汽车零部件企业已基本恢复常态化生产,但境外原材料供应、出口销售、国际物流运输等方面仍不同程度受限,下游整车厂商需求有所下降。若全球疫情持续蔓延、无法得到全面控制,将对汽车整体产业及包括公司在内的汽车零部件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七)与主要供应商德国AFT合作不利、并与其境内合资企业产生竞争的风险

2018年至2020年及2021年1-6月,公司向德国AFT采购金额分别为6,714.93万元、15,223.18万元、15,057.26万元及5,478.78万元,占各年度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28.07%、37.01%、36.81%、34.39%,德国AFT是公司第一大原材料供应商。2017年7月,德国AFT在境内设立合资企业爱孚罗德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开拓国内业务,目前爱孚罗德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尚未向“大众系”客户直接批量供货,但正在推广燃油管总成等产品,未来其产品如能通过相关测试,获得“大众系”认可并具备批量供货能力,将与公司形成直接竞争。报告期内,德国AFT与公司产生合同纠纷,并于2020年8月向公司寄送了律师函件,请求公司承担呆滞库存及前期投入的损失共计76.54万欧元,经公司确认需承担德国AFT的损失为14.81万欧元并已计提相应预计负债。前述合同纠纷所涉金额较小,且2020年以来公司已逐步实现相关零部件的国产化自制替代。自德国AFT设立境内合资企业及合同纠纷发生以来,公司与德国AFT的业务正常开展,产品的定购与交货正常。

在整车厂主导及商业利益等因素考量下,公司与德国AFT的合作保持稳定,但如果未来公司与德国AFT的合作发生不利变化,且公司未能及时开发相关零部件合格替代供应商或实现自制,公司原材料供应可能出现较大风险;若未来公司与爱孚罗德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产生直接竞争且公司无法在生产工艺、产品性能、产品研发、同步开发能力等方面保持较强的竞争优势,则在竞争中可能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八)新能源汽车领域业务拓展的风险

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以及《节能与新能源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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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技术路线图2.0》,到2025年国内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将达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至2035年,我国节能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年销量各占50%,汽车产业将逐步实现电动化转型。报告期内公司尼龙管路及连接件产品主要配套应用于传统能源汽车,报告期各期配套应用于新能源车型的冷却系统连接管路、连接件产品及精密注塑件等产品的销售情况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应用领域产品类型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销售收入销售占比销售收入销售占比销售收入销售占比销售收入销售占比
PHEV连接件944.544.07%1,116.251.80%278.790.51%24.870.08%
冷却系统连接管路88.600.38%502.500.81%100.360.18%--
精密注塑件及其他2.290.01%8.490.01%3.860.01%0.700.00%
小计1,035.424.46%1,627.242.63%383.020.70%25.570.08%
EV连接件225.810.97%154.890.25%11.870.02%--
冷却系统连接管路194.970.84%47.650.08%2.790.01%--
精密注塑件及其他52.890.23%39.420.06%----
小计473.672.04%241.960.39%14.660.03%--
FCV连接件0.770.00%------
精密注塑件及其他0.690.00%------
小计1.470.01%------
合计1,510.566.50%1,869.203.02%397.680.73%25.570.08%

报告期内,公司配套新能源汽车型的冷却系统连接管路、连接件产品、精密注塑件及其他的销售规模分别为25.57万元、397.68万元、1,869.20万元和1,510.5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8%、0.73%、3.02%和6.50%。从产品类型上看,应用于新能源车型的连接件产品收入分别为24.87万元、

290.66 万元、1,271.14万元和1,171.12万元,冷却系统连接管路产品收入分别为0万元、103.15万元、550.14万元和283.57万元。从产品应用领域上看,应用于PHEV车型的产品收入分别为25.57万元、383.02万元、1,627.24万元和1,035.42万元,应用于EV车型的产品收入分别为0万元、14.66万元、241.96万元和473.67万元。2020年及2021年1-6月,公司新能源车型产品收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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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增长,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公司向上汽大众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供应的467C等电池冷却管总成产品2020年以来逐步实现量产配套,另一方面,公司向Teklas、鹏翎股份等客户销售的应用于PHEV车型的连接件产品收入实现快速增长。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的《2020年汽车工业经济运行情况》,2020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136.7万辆,占市场份额比例为5.40%,虽然目前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占有率较低,但未来若公司未能较好契合乘用车技术路线发展趋势致使新能源领域客户开拓不及预期,或自身产品未能与下游整车厂在新能源领域保持同步开发并实现量产配套供应,则可能导致公司产品无法匹配市场需求变化使得销售规模下滑,从而对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一)行业发展态势分析

1、节能减排推动汽车尼龙管路市场的发展

在全球环保标准不断强化的背景下,为提高汽车发动机的燃效性能,汽车厂商正在大力推进汽车轻量化,管路的轻量化成为重点突破领域之一。2016年12月,我国环境保护部发布《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该标准将于2020年7月1日全面替代原有的第五阶段,并要求部分城市提前至2019年7月1日执行。为达到更为严格的“国六”排放标准,整车厂商纷纷研发生产新车型或新发动机,汽车尼龙管路制造企业同步开发配套产品。新型发动机亦对配套的汽车尼龙管路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因此成功同步开发配套产品的汽车尼龙管路制造企业能更快的抢占市场,实现业绩增长。未来,随着汽车排放标准的不断严格,整车厂对新型汽车尼龙管路的需求不断增加,将带动整个汽车尼龙管路市场的发展。

2、本土企业成本及服务优势凸显,逐步形成国产替代

近年来,包括公司在内的国内部分优秀汽车尼龙管路制造企业研发技术实力、产品品质与生产工艺水平均得到了显著提升,并凭借成本优势和本土化服务优势在细分领域形成了明显的竞争优势,并对进口产品逐步形成替代。这些企业一方面可以通过国际整车厂商的资质认定,进入全球汽车供应商配套体系,拓展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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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可以凭借国内自主品牌整车厂的发展,不断提高对国内自主品牌车企的供货能力,抢占国内市场。因此,伴随着汽车零部件行业国产化的不断深化,汽车尼龙管路制造行业规模具有巨大的上升空间,特别是行业中优质企业和先发企业将在市场竞争中快速成长。

3、新能源汽车发展将提升冷却管路需求

由于新能源汽车的锂电池在工作时会产生一定的热效应,相比传统内燃机汽车,其散热系统的重要性显得更加突出。因此,相对于传统内燃机汽车散热单元集中于发动机附近,新能源汽车的散热单元包含了动力电池、驱动电机以及电控系统,在整车的分布更加分散,导致冷却管路单车使用长度更长。根据华泰证券研究所《车用胶管龙头驶入成长快车道》,以比亚迪、小鹏纯电动车和大众混合动力车型的管路设计开发为例,混合动力车平均冷却管路约13.5米,纯电动车则为16米,显著高于传统燃油车的5.5米。因此,新能源汽车的冷却管路单车使用价值明显增加。未来,随着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消费刺激政策的推出、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认知程度的提高以及公共充电设施的不断完善,新能源汽车将继续保持高速发展态势,而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强劲势头会大幅拉动冷却管路的需求。

4、参与整车厂商的设计开发,同步研发能力愈发重要

全球化采购模式以及整车与零部件企业形成的产业分工协作格局,使得零部件供应商逐渐参与到整车厂新车型的设计研发中。与此同时,汽车产业的不断发展使得每种车型的生命周期逐渐变短,新车研发生产周期也相应缩短。因此,整车厂对于零部件企业产品研发设计、同步开发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尼龙管路制造企业必须融入整车配套体系,充分理解整车设计的理念和需求,根据整车厂的计划和时间节点配合整车开发进度,及时同步推出汽车管路的设计方案和最终产品。

(二)发行人竞争优势分析

1、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长期致力于汽车尼龙管路制造,为细分行业内具有较强技术优势和产品优势的专业汽车尼龙管路制造商。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和市场开拓,公司发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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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少数可直接或间接配套于大众、奥迪、斯柯达、大通、福特、标致等知名品牌体系的内资尼龙管路及连接件制造企业之一,并与诸多优秀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建立了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公司现有主要客户包括一汽大众、上汽大众、上汽大通等整车厂以及鹏翎股份、哈金森Hutchinson、法雷奥Valeo、康迪泰克Continental、中鼎股份等汽车零部件企业,具体如下:

汽车整车厂商
汽车零部件供应商

优质的客户群体有效提高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在与各系列品牌客户合作过程中,广泛积累了不同整车厂的配套经验,并实现规模化生产,增强了公司的发展潜力。此外,公司还在不断开拓新能源汽车及高端品牌市场,已与宝马汽车等知名厂商逐步开展合作。

公司产品直接或间接配套于众多主流车型,主流车型的配套能力进一步夯实了公司的业绩基础,形成了未来增长的坚实基础。公司主要配套车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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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品牌配套车型汽车品牌配套车型
一汽大众高尔夫、速腾、探歌、宝来、迈腾、捷达等车型奥迪汽车奥迪A3、奥迪A4L、奥迪Q2L、奥迪Q3、奥迪Q5、奥迪A6L等车型
上汽大众朗逸、朗行、凌度、途岳、途观、帕萨特、桑塔纳、辉昂、POLO等车型斯柯达柯米克、明锐、昕动、速派、科迪亚克等车型
福特汽车福克斯上汽大通G10、G50
上汽通用科鲁兹标致汽车PHEV(插电混动)车型
比亚迪唐二代奇瑞捷豹路虎捷豹XE
江铃汽车福特全顺--

2、技术匹配与产品研发优势

公司长期专注于汽车尼龙管路制造领域,一直以来与知名整车厂和优秀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进行广泛交流合作,将知名汽车厂商产品开发的技术理念运用到尼龙管路产品的开发和制造过程中。在汽车整车厂的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公司紧密配合整车厂,能够根据产品性能和装配要求进行同步开发,并不断按照其最新要求进行持续优化和改进,积极解决客户在新产品研发中出现的问题。公司建有汽车尼龙管路及连接系统技术研发中心,能够自主开发尼龙管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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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件。通过运用CREO、CATIA等CAD软件工具,公司能够在计算机中模拟不同的材料、尺寸等参数,凭借3D打印技术快速制造样品不断修改产品设计方案,持续优化生产过程和工装模具参数,并应用PLM系统进行协同开发、数据管理缩短开发周期,大幅提升公司产品的开发创新效率。公司是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后被评为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江阴市专精特新科技小巨人企业、2020年无锡市瞪羚企业,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公司曾荣获无锡市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并成功申报“国六汽车用高阻燃性管路系统项目”江苏省投资项目、“新能源汽车用耐高低温轻质冷却管路系统的研发”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重点项目。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已授权境内专利59项,境外专利1项,已注册软件著作权9项。公司“轿车用耐高低温防渗漏轻质管路系统”等多项产品获得高新技术产品认证。此外,公司拥有行业内具有丰富开发经验的设计研发专家,负责专项研发小组的工作。公司通过“高稳定高密封性防脱落分体式气管接头”、“消音降噪型轿车发动机用脉冲气流管路系统”、“可自动检测废气排放的耐高温易定位型曲轴箱通气管路”等项目的研发,进一步提高尼龙管路在汽车系统中的使用性能。同时,公司致力于新能源产品技术突破,成功申报了“新能源汽车用耐高低温轻质冷却管路系统的研发”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重点项目。目前公司已获得多个新能源冷却系统管路或连接件零件定点信,培育了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3、生产工艺优势

公司多年来在尼龙管路制造领域深耕细作,积累了尼龙材质加工的丰富工艺经验。一方面,公司可根据整车厂的要求确定具体的技术参数,进行工装、模具设计与开发以及生产设备调试,迅速响应客户需求,保证及时交样认可和后续批量准时供货;另一方面,公司凭借生产工艺经验的积累,可对生产过程中热成型的温度及压力、冷却环节的温度、使用模具规格等工艺参数做到精细化控制,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此外,公司拥有完备的生产试验设备,对各工艺环节进行实时检测确保产品技术参数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从而满足下游客户的严格配套要求。公司掌握的多项尼龙管路及连接件制造的核心工艺,诸如“蒸汽成型车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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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的制备方法”、“汽车管路系统用多层管的生产工艺”、“防止高温工作环境下产生变形的工艺方法”、“直管拉细工艺”等工艺均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形成了对行业新进入者的壁垒。

4、产品质量优势

由于汽车行业对零部件质量要求较高,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建立了完备的质量管理制度,逐步形成了适应市场和国际化经营的质量管理体系。

首先,公司进行全环节产品质量控制,在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产成品质量检验和售后服务等多个环节,按照公司质量控制体系和客户质量要求进行管理;其次,公司进行全岗位产品质量控制,按照岗位职责进行产品质量的严格管理,公司将产品质量管理纳入各岗位绩效考核,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理念深入全体员工;最后,公司进行内部和外部产品质量控制双结合,不仅在公司内部坚持把控产品质量,还建立了与客户、供应商的有效沟通机制,积极探讨产品、原材料等的实际质量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制定解决措施,确保公司的产品质量得到持续的改进。

公司通过了IATF16949:201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产品品质、工艺技术、响应速度等方面达到了欧美知名品牌车企的标准和要求,其中动力系统连接管路部分产品的质量、性能优势显著,可以媲美国际知名尼龙管路生产企业,实现国产替代。因此,公司获得了国内主要知名整车厂和行业内优秀汽车零部件企业的广泛认可。公司曾多次荣获主要客户给予的荣誉奖励,如大众一汽发动机2018年度和2019年度“优秀供应商”、一汽大众2019年度“生产保障奖”、一汽大众2020年度“抗疫先锋奖”、康迪泰克Continental2020年度“优秀供应商”等荣誉,赢得了良好的市场口碑,成为细分领域的标杆企业,形成了较强的质量竞争优势。

5、内部精细化管理优势

作为国内汽车尼龙管路制造行业的优势企业,公司将精细化的管理理念、完善的流程控制制度和先进的生产检测设备相结合,在不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等各个环节实行专门的项目管理,依靠丰富的管理经验,降低材料、人员、设备等损耗,高效组织生产。这一精细化管理体系为公司产品批量化、高效化、高品质的快速交付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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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公司拥有经验丰富、技术实力强的管理和技术团队,公司技术、质量、运营、工程、销售等主要负责人均拥有近20年的行业从业经验,对汽车尼龙管路生产经营具有深入的了解,有着深厚的研发、销售、管理等能力,这成为公司业绩保持不断增长的重要保障。通过一系列内部管理机制的优化,公司建立了高效的内部运作体制,有效保证了公司管理需求,调动了不同层级员工的积极性并显著提升了管理效能。公司还通过不断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完善人才引进和职业发展机制,并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大幅提高了企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受发行人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已通过保荐机构内核部门的审核。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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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李建

保荐代表人签名:

蒋 潇 付新雄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赵小敏

内核负责人签名:

林 煊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

李格平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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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公司授权蒋潇、付新雄为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的保荐职责。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蒋 潇 付新雄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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