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香农芯创股票代码:300475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军、刘翔通讯地址:安徽省宣城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北路16号住所:刘 军: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城东路
刘 翔:上海市徐汇区清真路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22年1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不需要获得授权或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农芯创”、“上市公司”、“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香农芯创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 录 ...... 3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15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6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6
附 表 ...... 22
第一节 释义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释义:
本报告书 | 指 |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公司、上市公司、香农芯创 | 指 |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持股比例变动合计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6.93%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刘军、刘翔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本报告书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刘军先生、刘翔先生。刘军先生系刘翔先生父亲,双方为一致行动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名:刘军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425241953********
住所: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城东路
通讯地址:安徽省宣城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北路16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刘翔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101041979********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清真路
通讯地址:安徽省宣城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北路16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导致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下降。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股份进行增持或减持等相关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刘军先生、刘翔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8,028,1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48%。刘军先生、刘翔先生通过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71,1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93%。本次权益变动后,刘军先生、刘翔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6,908,1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5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股份情况
单位:股
股东名称 | 变动日期 | 变动原因 | 变动方式 | 变动数量 | 变动比例 |
刘军 | 2022.1.24 | 减持股份 | 协议转让 | -31,500,000 | -7.50% |
刘翔 | 2021.12.29 | 减持股份 | 大宗交易 | -400,000 | -0.10% |
2022.1.14 | 减持股份 | 大宗交易 | -160,000 | -0.04% | |
2022.1.24 | 减持股份 | 协议转让 | -39,060,000 | -9.30% | |
累计变动 | 16.93% |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刘军 | 合计持有股份 | 43,465,253 | 10.35% | 11,965,253 | 2.85%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43,465,253 | 10.35% | 11,965,253 | 2.85% | |
刘翔 | 合计持有股份 | 84,562,904 | 20.13% | 44,942,904 | 10.70%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84,562,904 | 20.13% | 44,942,904 | 10.70% | |
合计 | 持有股份 | 128,028,157 | 30.48% | 44,942,904 | 10.70%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28,028,157 | 30.48% | 56,908,157 | 13.55%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刘军与深圳市平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平石Fz3对冲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订的关于《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签订时间:2022年1月24日;
2、生效时间:签署日生效,即2022年1月24日;
3、签署双方:甲方(转让方):刘军
乙方(受让方):深圳市平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平石Fz3对冲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股份转让
(1)甲方同意按照每股【 20.81 】元,转让总价款【515,671,800】元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上市公司【24,780,000】股(“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9】%。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前,标的股份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在转让股份比例不变且转让总价款不变的前提下,甲方过户给乙方时的股份数量及每股单价同时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受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形的影响。
(3)各方确认,就本次股份转让,各自承担本方依法应当缴纳或承担的税款和费用。
5、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各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应由乙方按如下方式支付:
(1)自标的股份转让申请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即【30,000,000元】;
(2)在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关于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确认书后18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方支付剩余的股份转让价款,即【485,671,800】元;
各方同意本条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应由乙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
6、股份过户
(1)本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或其受托人)应负责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转让标的股份的申请,并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确认文件且乙方支付完毕首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后的15个工作日完成相关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并在获得完税凭证后3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申请,乙方相应配合并提供相关必须的资料。
(2)甲方为自然人的,其转让股份应取得配偶(若有)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甲方可亲自或委托受托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并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委托公证手续。
(3) 标的股份转让的交割完成以甲方提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加盖其印章的证明标的股份登记在乙方名下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为准。
7、协议的解除
本协议在发生以下情形时提前部分或全部解除:
(1)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的申请后,如非因甲方、乙方或上市公司任何一方的原因在本协议生效后90日内未能完成标的股份向乙方的过户登记,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协议。
(3)若甲方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导致无法完成过户,则构成实质性违约,需自该等事项确认之日起30日内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则每逾期一(1)日,乙方应向该方按照应付未付的转让价款的
0.05%向该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应付款项付清为止。乙方逾期支付价款超过60日仍未支付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
(二)刘翔与深圳市衍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衍盛战略精选三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订的《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签订时间:2022年1月24日;
2、生效时间:签署日生效,即2022年1月24日;
3、签署双方:甲方(转让方):刘翔
乙方(受让方):深圳市衍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衍盛战略精选三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股份转让
(1)甲方同意按照每股【 20.81 】元,转让总价款【437,010,000】元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上市公司【21,000,000】股(“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前,标的股份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在转让股份比例不变且转让总价款不变的前提下,甲方过户给乙方时的股份数量及每股单价同时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受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形的影响。
(3)各方确认,就本次股份转让,各自承担本方依法应当缴纳或承担的税款和费用。
5、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各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应由乙方按如下方式支付:
(1)自标的股份转让申请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即【185,000,000】元;
(2)在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关于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确认书后18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方支付剩余的股份转让价款,即【252,010,000】元;
各方同意本条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应由乙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
6、股份过户
(1)本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或其受托人)应负责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转让标的股份的申请,并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确认文件且乙方支付完毕首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后的15个工作日完成相关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并在获得完税凭证后3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申请,乙方相应配合并提供相关必须的资料。
(2)甲方为自然人的,其转让股份应取得配偶(若有)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甲方可亲自或委托受托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并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委托公证手续。
(3) 标的股份转让的交割完成以甲方提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加盖其印章的证明标的股份登记在乙方名下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为准。
7、协议的解除
本协议在发生以下情形时提前部分或全部解除:
(1)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的申请后,如非因甲方、乙方或上市公司任何一方的原因在本协议生效后90日内未能完成标的股份向乙方的过户登记,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协议。
(3)若甲方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导致无法完成过户,则构成实质性违约,需自该等事项确认之日起30日内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则每逾期一(1)日,乙方应向该方按照应付未付的转让价款的
0.05%向该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应付款项付清为止。乙方逾期支付价款超过60日仍未支付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
(三)刘军、刘翔与珠海横琴长乐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长乐汇资本专享1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订的《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签订时间:2022年1月24日;
2、生效时间:签署日生效,即2022年1月24日;
3、签署双方:(转让方):甲方一:刘翔、甲方二:刘军
乙方(受让方):珠海横琴长乐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长乐汇资本专享1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股份转让
(1)甲方同意按照每股【20.81】元,转让总价款【515,671,800】元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上市公司【24,780,000】股(“标的股份”),
占上司公司总股本的【5.9】%,其中:
甲方一转让【18,060,000】股股份,转让价款为【375,828,600】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3%;
甲方二转让【6,720,000】股股份,转让价款为【139,843,200】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前,标的股份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在转让股份比例不变且转让总价款不变的前提下,甲方过户给乙方时的股份数量及每股单价同时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受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形的影响。
各方确认,就本次股份转让,各自承担本方依法应当缴纳或承担的税款和费用。
5、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各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应由乙方按如下方式支付:
(1)自标的股份转让申请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20,000,000元,乙方向甲方二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10,000,000元;
(2)在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关于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确认书后18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或其指定方支付剩余的股份转让价款,即【355,828,600】元;乙方向甲方二或其指定方支付剩余的股份转让价款,即【129,843,200】元;
(3)乙方按照上述方式在向甲方中的任意一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时,均应按相同比例进行支付。
各方同意本条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应由乙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
6、股份过户
(1)本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或其受托人)应负责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转让标的股份的申请,并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确认文件且乙方支付完毕首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后的15个工作日完成相关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并在获得完税凭证后3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提出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申请,乙方相应配合并提供相关必须的资料。
(2)甲方中任意一方为自然人的,其转让股份应取得配偶(若有)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甲方可亲自或委托受托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并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委托公证手续。
(3)标的股份转让的交割完成以甲方提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加盖其印章的证明标的股份登记在乙方名下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为准。
7、协议的解除
本协议在发生以下情形时提前部分或全部解除:
(1)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的申请后,如非因甲方、乙方或上市公司任何一方的原因在本协议生效后90日内未能完成标的股份向乙方的过户登记,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协议;
(3)若甲方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导致无法完成过户,则构成实质性违约,需自该等事项确认之日起30日内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则每逾期一(1)日,乙方应向该方按照应付未付的转让价款的
0.05%向该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应付款项付清为止。乙方逾期支付价款超过60日仍未支付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刘军先生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被司法冻结、查封或设置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刘翔先生所持公司股份中有21,0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其余股份不存在质押、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被司法冻结、查封或设置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 变动日期 | 变动原因 | 变动方式 | 变动数量 | 变动比例 |
刘军 | - | - | - | - | - |
刘翔 | 2021.12.8 | 减持股份 | 大宗交易 | -1,975,400 | -0.47% |
2021.12.29 | 减持股份 | 大宗交易 | -400,000 | -0.10% | |
2022.1.14 | 减持股份 | 大宗交易 | -160,000 | -0.04% | |
合 计 | -2,535,400 | -0.61%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依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刘 军
签署日期: 2022年1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刘 翔
签署日期: 2022年1月24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股份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址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具体查询地址如下:
地址:安徽省宣城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北路16号
联系人:曾柏林、沈红叶
电话:0563-4186119
(本页无正文,为《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刘 军
签署日期: 2022年1月24日
(本页无正文,为《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刘 翔
签署日期: 2022年1月2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安徽省宣城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北路16号 |
股票简称 | 香农芯创 | 股票代码 | 30047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刘 军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刘 翔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无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大宗交易)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43,465,253股 持股比例:10.35%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84,562,904股 持股比例:20.13%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31,500,000股 变动比例:-7.50% 变动后持股数量 :11,965,253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2.85%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39,620,000股 变动比例:-9.43% 变动后持股数量 :44,942,904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10.70%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24日 方式: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注: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本页无正文,为《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刘 军
签署日期: 2022年1月24日
(本页无正文,为《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刘 翔
签署日期: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