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等待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4、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任职的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够增强公司管理团队、技术核心和技术业务骨干等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是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符合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诉求。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目前复杂多变的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结合公司短期发展任务及长期战略规划,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有利于确保公司未来经营目标和战略的实现,有利于促进竞争力的提升,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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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阳 张 湧 周岳江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