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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高集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5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经2022年1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控制风险投资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 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委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运作。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 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七条标准的,适用于第七条规定。已经按照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办理委托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一) 投资前论证,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考察,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 经总经理审批后,根据金额大小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委托理财业务

权限,进入实施阶段或下一审批环节直至实施;

(三) 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 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五) 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四章 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为:

(一) 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相互独立,并由内审部负责监督;

(二)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委托理财业务受托方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相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到期委托理财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包括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每季度末内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委托理财业务情况,必要时由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监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及时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立即报告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托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委托理财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 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 保荐机构就委托理财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意见(如有)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

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2022年1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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