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Jinko Solar Co., Ltd.(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晶科大道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特别提示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晶科能源”、“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首日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公司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万股,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除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之外的其他战略配售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部分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公司本次上市的无限售流通股为1,321,621,83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3.22%。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与行业市盈率和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比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截至2022年1月12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48.80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0年扣非前EPS (元/股) | 2020年扣非后EPS (元/股) | T-3日股票收盘价 (元/股)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 (扣非前)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 (扣非后) |
688599.SH | 天合光能 | 0.59 | 0.54 | 65.08 | 109.78 | 121.34 |
002459.SZ | 晶澳科技 | 0.94 | 0.85 | 84.88 | 90.09 | 99.74 |
600537.SH | 亿晶光电 | -0.55 | -0.67 | 4.71 | -8.49 | -7.01 |
601012.SH | 隆基股份 | 1.58 | 1.50 | 80.20 | 50.76 | 53.31 |
均值 | - | - | - | 83.55 | 91.47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2年1月12日(T-3日)。注1:2020年扣非前/后EPS计算口径: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日(2022年1月12日)总股本;注2: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3:亿晶光电 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负,因此未纳入均值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5.0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54.90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
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要事项及风险因素:
(一)硅料价格大幅波动引起的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4,284.09万元、113,234.95万元、91,067.48万元和20,115.38万元。2021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572,553.08万元和20,115.38万元,较2020年同期分别下滑0.78%和56.59%。公司硅料采购价格自2020年7月起逐渐上涨,尤其自2021年1月起采购价格上涨速度明显加快。2021年6月,公司硅料采购均价为166.95元/千克,较2020年7月最低点47.21元/千克上涨253.63%。而组件产品向下游涨价存在一定滞后性,公司组件产品销售均价在2020年11月下降至最低点1.53元/W,其后价格逐渐回升,但无法完全抵消硅料等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不利影响。若2021年下半年及以后年度,公司硅料采购价格仍保持大幅上涨趋势,将对公司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实际控制人失去控制权的风险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为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晶科能源控股,截至2021年6月30日,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合计持有晶科能源控股18.16%的表决权,持股比例较低。假设晶科能源控股存量可转债转股且存量期权全部行权,
则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合计持有晶科能源控股的股权比例将进一步稀释至
16.85%。若其他股东通过二级市场持续增持晶科能源控股股票,或者第三方发起收购,则晶科能源控股可能面临控制权转移的情况,进而影响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可能对发行人经营管理或业务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三)境外市场经营风险
公司积极推进生产和销售全球化,已经在马来西亚和美国设立了海外生产基地,并在全球十余个国家设立了海外销售子公司,基本实现全球化经营。报告期内,公司境外业务集中在美国、欧洲、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产品累计销往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超过80%。自2011年11月起,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于中国大陆的晶硅光伏电池,不论是否部分或全部组装成组件、层压板、电池板或其他产品(以下简称“双反调查产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最终对来自于中国大陆的双反调查产品作出裁定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由进口双反调查产品到美国的进口商缴纳。除上述双反保证金外,2018年1月,美国通过“201法案”,宣布对全球光伏产品征收为期四年的保障措施关税,首年税率30%,以后每年降低5%,2021年2月起税率由20%降至18%;2018年6月,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中国光伏产品(电池、组件和逆变器)被列入征税清单。
报告期内,上述双反调查和201特别关税每年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净利润 | 56,513.25 | 104,252.67 | 139,652.11 | 27,463.54 |
双反及201关税对成本影响 | 47,982.81 | 111,381.34 | 83,138.62 | 18,049.37 |
其中:双反对成本影响 | -22.56 | -16,122.88 | -23,203.30 | -18,272.68 |
201关税对成本影响 | 48,005.37 | 127,504.22 | 106,341.92 | 36,322.04 |
剔除双反及201关税影响后净利润 | 104,496.06 | 215,634.02 | 222,790.73 | 45,512.90 |
公司境外生产、销售受到国际政治关系、国际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税收环境、监管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还可能面临国际关系变化及相关国家非理性竞争策略等不确定风险因素的影响,则公司将面临境外业务经营失败或遭受境外经营损失的风险。
(四)汇率波动引起的业绩下滑风险
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1,855,667.58万元、2,445,957.14万元、2,738,460.71万元和1,318,167.17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6.50%、83.50%、82.51%和85.92%。公司境外销售通常以美元、欧元等外币进行结算,报告期内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汇率存在短期波动的情形,对公司汇兑损益产生影响。2020年和2021年1-6月,公司外汇汇兑产生的收益为-34,170.24万元和-15,730.99万元,占境外销售收入比例为-1.25%和-1.19%,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1.03%和-1.03%。若未来人民币处于持续的升值通道,将对公司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20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已于2021年9月30日经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于2021年12月28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27号)注册同意。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科创板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5号)批准。公司A股股本为1,00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1,321,621,837股于2022年1月26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晶科能源”,证券代码为“688223”。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
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
上市时间为2022年1月26日。
(三)股票简称
本公司股票简称为“晶科能源”,扩位简称同证券简称。
(四)股票代码
本公司股票代码为“68822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1,000,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00,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321,621,837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8,678,378,163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00,000.00万股,最终战略配售股数为60,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0.00%。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投资”)在本次发行中获配4,000.00万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最终获配股票数量为167,562,188股;其他战略投资者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以及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累计获配392,437,812股。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占本次发行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 |
1 |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 | 60,000,000 | 3.00 | 300,000,000.00 | 12个月 |
1-1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 | 30,000,000 | 1.50 | 150,000,000.00 | 12个月 | |
1-2 |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 | 30,000,000 | 1.50 | 150,000,000.00 | 12个月 | |
2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5,000,000 | 1.25 | 125,000,000.00 | 12个月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占本次发行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 |
3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25,000,000 | 1.25 | 125,000,000.00 | 12个月 |
4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20,000,000 | 1.00 | 100,000,000.00 | 12个月 | |
5 | 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 | 30,000,000 | 1.50 | 150,000,000.00 | 12个月 | |
6 | 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20,000,000 | 1.00 | 100,000,000.00 | 12个月 |
7 | 电投建能(嘉兴)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3,084,579 | 2.65 | 265,422,895.00 | 12个月 | |
8 | 北京国能绿色低碳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30,000,000 | 1.50 | 150,000,000.00 | 12个月 | |
9 | 上饶市滨江投资有限公司 | 59,701,492 | 2.99 | 298,507,460.00 | 12个月 | |
10 | 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 | 69,651,741 | 3.48 | 348,258,705.00 | 12个月 | |
11 | 中信建投晶科能源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59,701,492 | 2.99 | 298,507,460.00 | 12个月 |
12 | 中信建投晶科能源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92,537,313 | 4.63 | 462,686,565.00 | 12个月 | |
13 | 中信建投晶科能源3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15,323,383 | 0.77 | 76,616,915.00 | 12个月 | |
14 |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 40,000,000 | 2.00 | 200,000,000.00 | 24个月 |
合计 | 600,000,000 | 30.00 | 3,000,000,000.00 | - |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限制流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等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限制流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等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
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战略配售部分,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4,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0.40%。除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之外的其他战略配售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56,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5.60%。
本次网下发行部分,获配的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的10%账户(向上取整计算),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中签账户共计613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78,378,163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0.78%。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
本公司股票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
本公司股票上市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四)项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336.60亿元,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000,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5.00元/股,本次公开发行后总市值为500.00亿元,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因此,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亦达到相应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Jinko Solar Co., Ltd. |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 | 800,00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李仙德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6-12-13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20-12-25 |
公司住所 | 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晶科大道1号 |
经营范围 | 单晶硅棒、单晶硅片、多晶铸锭、多晶硅片;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和光伏应用系统的研发、加工、制造、安装和销售;太阳能原料及相关配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述应用系统用电子产品、太阳能建筑装饰材料、太阳能照明设备的设计、鉴证咨询、集成、制造、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所属行业 | 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邮政编码 | 334000 |
联系电话 | 021-51808688 |
传 真 | 021-51808660 |
电子邮箱 | investor@jinkosolar.com |
公司网址 | www.jinkosolar.com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信息披露负责人 | 蒋瑞 |
信息披露负责人电话 | 021-51808688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晶科能源投资,本次发行后持有公司58.62%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晶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JinkoSolar Investment Limited) | ||
注册地 | 中国香港 | ||
注册证书编号 | No.1086646 | ||
已发行股份 | 2,000,000股普通股 | ||
已发行股本 | 1,738,432,237港元 | ||
成立日期 | 2006年11月10日 | ||
注册地址 | RM 803, 8/F., Yue Xiu Building, 160-174 Lockhart Road, Wan Chai, Hong Kong | ||
主营业务 | 投资控股 |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关系 | 晶科能源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形 | ||
股东构成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港元) | 出资比例(%) |
晶科能源控股 | 1,738,432,237.00 | 100.00 |
2、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三人共同构成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其中李仙德与李仙华系兄弟关系,陈康平系李仙德配偶的兄弟。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同意各方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行使表决权时均保持一致行动,如经各方充分磋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则以李仙德的意见为准,三人具有一致行动关系。协议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各方不再直接/间接持有晶科能源股份之日止。
晶科能源控股系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较为分散。截至2021年6月30日,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分别直接或间接持有晶科能源控股16,572,752股、12,005,701股及6,057,100股普通股
,占晶科能源控股已发行股份的8.69%、6.29%及3.18%,合计持有晶科能源控股18.16%的表决权。晶科能源控股其他股东的表决权比例与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合计表决权比例有较大差距,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可实际支配的晶科能源控股股份表决权对晶科能源控股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晶科能源控股开曼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21年4月26日),李仙德、陈康平及
截至2021年6月30日,除通过控制Brilliant Win并持有晶科能源控股的股份外,李仙德通过间接持有Tanka International Limited的股权持有晶科能源控股2股普通股;Tanka International Limited已将晶科能源控股2股普通股转让予Brilliant Win,其合计持有晶科能源控股16,572,752股普通股;截至2021年6月30日,除通过控制Yale Pride并持有晶科能源控股的股份外,陈康平通过间接持有Tanka International Limited的股权持有晶科能源控股1股普通股;Tanka International Limited已将晶科能源控股1股普通股转让予YalePride,其合计持有晶科能源控股12,005,701股普通股。
李仙华共同实际控制公司”。
晶科能源控股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晶科能源投资100%的股权,晶科能源投资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此外,李仙德为上饶润嘉的实际控制人、上饶卓群的普通合伙人,陈康平为上饶卓领、上饶卓领贰号的普通合伙人,李仙华为上饶凯泰、上饶凯泰贰号的普通合伙人,该等合伙企业合计持有发行人103,448万股股份。综上,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三人能够共同实际支配发行人的行为,拥有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李仙德先生,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所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身份证号码3326271975XXXXXXXX。
陈康平先生,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所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身份证号码3326271973XXXXXXXX。
李仙华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所地址为浙江省嘉兴市,身份证号码3326271974XXXXXXXX。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万股。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7名成员组成。依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任职情况 | 选聘情况 | 任期 |
1 | 李仙德 | 董事长 |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 2020.12.15-2023.12.14 |
2 | 陈康平 | 董事、总经理 | ||
3 | 李仙华 | 董事 | ||
4 | 肖建平 | 董事 | ||
5 | 裘益政 | 独立董事 | ||
6 | 王文静 | 独立董事 | ||
7 | 施俊琦 | 独立董事 |
(二)监事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任职情况 | 选聘情况 | 任期 |
1 | 孙 敏 | 监事、监事会主席 |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 2020.12.15-2023.12.14 |
2 | 林 强 | 监事 | ||
3 | 栾雨龄 | 职工代表监事 | 职工代表大会 | 2020.12.15-2023.12.14 |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6名,其中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名、董事会秘书1名、财务总监1名。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任职情况 | 选聘情况 | 任期 |
1 | 陈康平 | 董事、总经理 |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 2020.12.15-2023.12.14 |
2 | 曹海云 | 副总经理 | 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 2021.05.26-2023.12.14 |
3 | 苗 根 | 副总经理 |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 2020.12.15-2023.12.14 |
4 | 金 浩 | 副总经理 |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 2020.12.15-2023.12.14 |
5 | 蒋 瑞 | 董事会秘书 |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 2021.01.07-2023.12.14 |
6 | 王志华 | 财务总监 |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 2020.12.15-2023.12.14 |
(四)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现有核心技术人员3名。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1 | 金浩 | 副总经理 |
2 | 张昕宇 | 电池研发总监 |
3 | 郭志球 | 组件研发总监 |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如下:
姓名 | 公司职务/亲属关系 | 一层股东名称 | 在一层股东中的直接/间接出资比例 | 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万股) | 间接持有公司的权益比例 |
李仙德 | 董事长 | 晶科能源投资 | 8.69% | 50,941.41 | 5.09% |
上饶润嘉 | 100.00% | 31,647.68 | 3.16% |
姓名 | 公司职务/亲属关系 | 一层股东名称 | 在一层股东中的直接/间接出资比例 | 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万股) | 间接持有公司的权益比例 |
上饶卓群 | 10.00% | 2,109.84 | 0.21% | ||
小计 | 84,698.93 | 8.47% | |||
陈康平 | 董事、总经理 | 晶科能源投资 | 6.29% | 36,872.43 | 3.69% |
上饶卓领贰号 | 99.99% | 21,705.83 | 2.17% | ||
上饶卓领 | 10.00% | 1,447.20 | 0.14% | ||
小计 | 60,025.46 | 6.00% | |||
李仙华 | 董事 | 晶科能源投资 | 3.18% | 18,641.39 | 1.86% |
上饶凯泰贰号 | 99.99% | 8,711.93 | 0.87% | ||
上饶凯泰 | 10.00% | 580.88 | 0.06% | ||
小计 | 27,934.20 | 2.79% | |||
陈霞芳 | 李仙德配偶 | 上饶润嘉 | 0.001% | 0.32 | 0.00003% |
梁 敏 | 陈康平配偶 | 上饶卓领贰号 | 0.01% | 2.17 | 0.0002% |
盛建芬 | 李仙华配偶 | 上饶凯泰贰号 | 0.01% | 0.87 | 0.0001% |
孙 敏 | 监事 | 上饶佳瑞 | 0.10% | 34.41 | 0.003% |
曹海云 | 副总经理 | 上饶佳瑞 | 1.10% | 378.56 | 0.038% |
苗 根 | 副总经理 | 上饶佳瑞 | 1.00% | 344.14 | 0.034% |
金 浩 |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上饶佳瑞 | 0.50% | 172.07 | 0.017% |
蒋 瑞 | 董事会秘书 | 上饶佳瑞 | 1.00% | 344.14 | 0.034% |
王志华 | 财务总监 | 上饶佳瑞 | 1.22% | 419.85 | 0.042% |
张昕宇 | 核心技术人员 | 上饶佳瑞 | 0.10% | 34.41 | 0.003% |
郭志球 | 核心技术人员 | 上饶佳瑞 | 0.10% | 34.41 | 0.003% |
总计 | 174,423.96 | 17.44% |
本次发行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高管核心员工资管计划持有本公司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高管核心员工资管计划的具体情况参见本节“八、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及其近亲属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况,亦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限制流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等的承诺”。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五、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已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六、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800,000.00万股。本次发行200,000.00万股A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0.00%,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1,000,000.00万股。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锁定期限 | ||
一、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 ||||||
1 | 晶科能源投资 | 5,862,072,000 | 73.2759 | 5,862,072,000 | 58.620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上饶佳瑞 | 344,832,000 | 4.3104 | 344,832,000 | 3.4483 |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 | 上饶润嘉 | 316,480,000 | 3.9560 | 316,480,000 | 3.164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上饶卓领贰号 | 217,080,000 | 2.7135 | 217,080,000 | 2.170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 | 上饶卓群 | 210,984,000 | 2.6373 | 210,984,000 | 2.109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6 | 宁波榕欣 | 209,656,000 | 2.6207 | 209,656,000 | 2.0966 |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7 | 兴睿和盛 | 206,896,000 | 2.5862 | 206,896,000 | 2.0690 |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8 | 上饶卓领 | 144,720,000 | 1.8090 | 144,720,000 | 1.447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9 | 嘉兴晶能 | 137,928,000 | 1.7241 | 137,928,000 | 1.3793 |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锁定期限 | ||
10 | 共青城云晶 | 135,176,000 | 1.6897 | 135,176,000 | 1.3518 |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1 | 上饶凯泰贰号 | 87,128,000 | 1.0891 | 87,128,000 | 0.871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2 | 上饶凯泰 | 58,088,000 | 0.7261 | 58,088,000 | 0.580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3 | 杭州庆兴 | 34,480,000 | 0.4310 | 34,480,000 | 0.3448 |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4 | 嘉兴兴晟东研 | 20,688,000 | 0.2586 | 20,688,000 | 0.2069 |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5 | 北京春霖 | 6,896,000 | 0.0862 | 6,896,000 | 0.0690 |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6 | 中信建投投资 | 6,896,000 | 0.0862 | 6,896,000 | 0.0690 |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7 | 中信建投投资(保荐机构跟投) | - | - | 40,000,000 | 0.40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24个月 |
18 | 高管核心员工资管计划 | - | - | 167,562,188 | 1.675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9 | 其他战略投资者 | - | - | 392,437,812 | 3.924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0 | 部分网下限售股份 | - | - | 78,378,163 | 0.783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小 计 | 8,000,000,000 | 100.0000 | 8,678,378,163 | 86.7838 | - | |
二、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 ||||||
21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 - | 1,321,621,837 | 13.2162 | 无限售期 |
小 计 | - | - | 1,321,621,837 | 13.2162 | - | |
合 计 | 8,000,000,000 | 100.0000 | 10,000,000,000 | 100.0000 | - |
七、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晶科能源投资 | 586,207.20 | 58.620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上饶佳瑞 | 34,483.20 | 3.4483 |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 | 上饶润嘉 | 31,648.00 | 3.164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上饶卓领贰号 | 21,708.00 | 2.170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 | 上饶卓群 | 21,098.40 | 2.109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6 | 宁波榕欣 | 20,965.60 | 2.0966 |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7 | 兴睿和盛 | 20,689.60 | 2.0690 |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8 | 上饶卓领 | 14,472.00 | 1.447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9 | 嘉兴晶能 | 13,792.80 | 1.3793 |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0 | 共青城云晶 | 13,517.60 | 1.3518 |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八、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一)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拟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中信建投投资。中信建投投资为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跟投比例和金额将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根据上述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规模为1,000,000.00万元,中信建投投资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2.00%,即4,000.00万股。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投资主体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建投晶科能源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1号资管计划”)、中信建投晶科能源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2号资管计划”)及中信建投晶科能源3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3号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1号资管计划、2号资管计划及3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00%,即20,000.00万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不超
过84,200.00万元(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最终获配股票数量为167,562,188股,获配金额为837,810,940.00元(不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其中,1号资管计划获配数量为59,701,492股,获配金额为298,507,460.00元;2号资管计划获配数量为92,537,313股,获配金额为462,686,565.00元;3号资管计划获配数量为15,323,383股,获配金额为76,616,915.00元,以上获配金额均不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1)1号资管计划具体情况
①名称:中信建投晶科能源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②设立时间:2021年11月26日
③募集资金规模:30,000.00万元
④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30,000.00万元
⑤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⑥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⑦参与人姓名、职务及认缴比例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1 | 李仙德 | 董事长 | 核心员工 | 17,200 | 57.33% | 上海绿能 |
2 | 陈康平 | 董事、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10,000 | 33.33% | 上海绿能 |
3 | 李仙华 | 董事 | 核心员工 | 2,800 | 9.33% | 上海绿能 |
合计 | 30,000 | 100.00% |
注1:中信建投晶科能源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权益型资管计划;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下同;注3:如无特别说明,本表所列示职务均为参与人于发行人处所担任职务,下同;注4:上海绿能指晶科绿能(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被纳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2号资管计划具体情况
①名称:中信建投晶科能源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②设立时间:2021年11月26日
③募集资金规模:46,500.00万元
④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46,500.00万元
⑤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⑥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⑦参与人姓名、职务及认缴比例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1 | 曹海云 | 副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3,400 | 7.31% | 上海绿能 |
2 | 苗根 | 副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2,600 | 5.59% | 上海绿能 |
3 | 金浩 |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高级管理人员 | 1,600 | 3.44% | 发行人 |
4 | 蒋瑞 | 董事会秘书 | 高级管理人员 | 3,000 | 6.45% | 上海绿能 |
5 | 王志华 | 财务总监 | 高级管理人员 | 500 | 1.08% | 上海绿能 |
6 | 陈经纬 | 运营体系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2,350 | 5.05% | 浙江晶科 |
7 | 刘华 | 人力体系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1,450 | 3.1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8 | 郭亦桓 | 总经理办主任 | 核心员工 | 1,500 | 3.23% | 发行人 |
9 | 杜威 | 董事长助理 | 核心员工 | 1,000 | 2.15%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0 | 樊华 | 供应链体系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1,000 | 2.15%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1 | 宋锋兵 | 质量控制体系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300 | 0.06% | 发行人 |
12 | 王发万 | 融资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上海绿能 |
13 | 彭波 | 制造人事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发行人 |
14 | 程建丰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发行人 |
15 | 吴存旭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发行人 |
16 | 辛酉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发行人 |
17 | 陈铭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发行人 |
18 | 徐勇兵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250 | 0.54% | 发行人 |
19 | 刘东续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发行人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20 | 刘自龙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浙江晶科 |
21 | 朱建丰 | 基地办主任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浙江晶科 |
22 | 陈建英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发行人 |
23 | 张昕宇 | 核心技术人员、电池研发总监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浙江晶科 |
24 | 徐伟平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浙江晶科 |
25 | 蒋震宇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 |
26 | 韩文刚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 |
27 | 项晓明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瑞旭实业 |
28 | 李燕 | 销售区域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上海绿能 |
29 | 孙威威 | 销售区域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上海绿能 |
30 | 李想 | 销售区域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发行人 |
31 | 刘丹 | 销售区域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32 | 钱晶 | 品牌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上海绿能 |
33 | 杨敏 | 供应链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34 | 吴长征 | 财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35 | 张慧剑 | 营销财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36 | 肖晓羽 | 制造人力资源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37 | 刘炜 | 制造财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38 | 刘志刚 | 制造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39 | 李涛英 | 计划物控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40 | 叶剑清 | 总经理办商务副主任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41 | 程帅 | 设备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42 | 龙昭钦 | 技术开发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43 | 叶兴华 | 制造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44 | 刘亮 | 技术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45 | 马文艳 | 物流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46 | 叶继川 | 质量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47 | 谢文辉 | 制造人力资源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48 | 谢海涛 | 制造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49 | 彭先平 | 质量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50 | 闵江 | 投资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51 | 马丽 | 采购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52 | 尹垂文 | 质量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53 | 陈超 | 工程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54 | 陆逸人 | 设备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55 | 赵杰华 | 设备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56 | 颜艳蓝 | 制造人力资源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57 | 刘祎 | 采购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58 | 兰建文 | 信息运维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59 | 郑衡 | 事业部总经理助理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60 | 李志伟 | 技术开发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61 | 陆健 | 法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62 | 樊伟 | 融资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63 | 梁越 | EHS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64 | 张玉奇 | 行政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65 | 杨文侃 | 总经理办运营副主任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66 | 尚伟泽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67 | 王余 | 制造财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68 | 许经纬 | 采购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69 | 吕永顺 | 工程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70 | 刘小全 | 制造财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71 | 黄金星 | 制造运营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72 | 薛锦元 | 设备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73 | 范立鑫 | 经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74 | 邱应良 | 技术开发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75 | 顾军 | 生产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76 | 王学林 | 制造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77 | 金井升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78 | 冯彦俊 | 制造财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79 | 陈昌林 | 工艺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80 | 周大泳 | 义乌晶科公关副主任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义乌晶科 |
81 | 刘继丰 | 生产运营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82 | 金勇 | 滁州晶科公关副主任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滁州晶科 |
83 | 李积伟 | 工艺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84 | 杨磊 | 运营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新材料 |
85 | 刘长明 | 研发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86 | 陈白玉 | 制造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87 | 杨洁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88 | 陶武松 | 研发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89 | 章丽琴 | 制造财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90 | 邱彦凯 | 技术开发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91 | 戴健 | 产品研发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92 | 王娟 | 研发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93 | 郭志球 | 研发总监、核心技术人员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94 | 樊魁松 | 质量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95 | 万祥 | 质量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96 | 刘洋 | 制造人力资源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97 | 陈刚 | COO办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98 | 孙欣波 | 融资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99 | 李干 | 生产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100 | 顾晓春 | 制造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101 | 饶建春 | 计划物控部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102 | 张诗营 | COO办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103 | 周晓航 | 销售区域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北京分公司 |
104 | 段虎子 | 销售区域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105 | 王且勇 | 销售区域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106 | 陈江恩 | 销售区域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北京分公司 |
107 | 聂琼阳 | 销售区域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108 | 陈董光 |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品质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 |
109 | 李军建 | 制造人力资源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 |
110 | 周德全 |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技术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 |
111 | 章梁君 |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销售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 |
112 | 周城 | 瑞旭实业制造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瑞旭实业 |
113 | 张建平 | 瑞旭实业技术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瑞旭实业 |
114 | 吴俊丰 | 生产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115 | 栾雨龄 | 职工代表监事、法务总监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116 | 郑洁莹 | 薪酬管理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 |
117 | 汤珺 | 销售区域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 |
118 | 汪丹阳 | 品牌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19 | 朱晓辉 | 技术服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20 | 朱琳 | 销售区域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21 | 沈东琨 | 信息部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22 | 章腾云 | 售后服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23 | 梁建如 | IT高级专家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24 | 王继锋 | 销售区域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25 | 孙兆山 | IT高级专家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26 | 常宸 | 财务预算与分析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27 | 周超杰 | 产品管理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28 | 顾佳明 | 财务预算与分析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129 | 郭祖庆 | 销售区域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30 | 蒋磊骏 | 营销财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31 | 崇佳伟 | 法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32 | 潘霁 | 物流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133 | 姚力豪 | 融资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34 | 朱巍 | 全球物流中心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35 | 王熙 | 销售区域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36 | 周晶 | 税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37 | 董永放 | 架构规划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38 | 丁欢 | 法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39 | 朱晓天 | 总经理办战略副主任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40 | 臧鹏飞 | 技术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北京分公司 |
141 | 朱结焰 | 组织发展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42 | 马丽 | 财务共享中心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43 | 魏添 | 董事会办公室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44 | 张晓东 | 销售区域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45 | 陈燕燕 | 招聘管理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46 | 陈泉 | 产品整合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147 | 蒋慧艳 | 采购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148 | 蔡庆兵 | 安徽晶科公关副主任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安徽晶科 |
149 | 黄志强 | 工艺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合计 | 46,500 | 100.00% |
注1:中信建投晶科能源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权益型资管计划;注2:上海绿能指晶科绿能(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晶科指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上海绿能企业管理指上海晶科绿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晶科光伏材料指江西晶科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晶科新材料指浙江晶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均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被纳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注3:义乌晶科指晶科能源(义乌)有限公司、瑞旭实业指瑞旭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晶科指四川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滁州晶科指晶科能源(滁州)有限公司、安徽晶科指安徽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均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注4:北京分公司指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财务范围。
(3)3号资管计划具体情况
①名称:中信建投晶科能源3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②设立时间:2021年11月26日
③募集资金规模:7,700.00万元
④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7,700.00万元
⑤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⑥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⑦参与人姓名、职务及认缴比例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1 | 王俊帅 | 制造财务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6.49% | 发行人 |
2 | 周方开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6.49% | 浙江晶科 |
3 | 姚峰 | 销售区域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6.49% | 发行人 |
4 | 刘琴 | 行政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5 | 李睿 | 物流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6 | 邱建峰 | 生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7 | 桂碧娟 | 生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8 | 张亮 | 设备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9 | 舒一波 | 工艺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10 | 苏勇 | 材料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11 | 车鹏奎 | 技术开发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12 | 杨秋灵 | 关务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13 | 游佳阳 | 生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14 | 何蒸 | 生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15 | 万晓峰 | 设施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16 | 陈柯江 | 客服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17 | 张东琦 | 主任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18 | 田雪莉 | 制造人力资源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19 | 李剑 | 工艺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20 | 黎刚 | 工艺整合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21 | 黄信贵 | OEM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22 | 黎少龙 | 采购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23 | 姜君 | 采购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24 | 白枭龙 | 研究员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25 | 蒋银峰 | 技术开发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26 | 管倩 | 制造人力资源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27 | 易重阳 | 浙江晶科行政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28 | 张勇 | 生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29 | 朱元卿 | 质量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30 | 赵德平 | 技术开发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新材料 |
31 | 宋丹 | 制造人力资源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32 | 周浩 | EHS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33 | 张陈良 | 制造人力资源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34 | 魏厚军 | COO办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35 | 周晓强 | 校招及雇主品牌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36 | 赵海洋 | 设备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37 | 代洲洲 | 销售区域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38 | 蔡忠军 | 销售区域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39 | 陈华 | 销售区域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40 | 李家勇 | 销售区域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41 | 王存河 | 销售区域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北京分公司 |
42 | 张展 |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计划物控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 |
43 | 项磊 | 瑞旭实业行政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瑞旭实业 |
44 | 赵鹏 | 生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海宁晶科 |
45 | 姜楠 | 工艺主任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46 | 戴泽荣 | 内审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47 | 李佩 | 销售区域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48 | 吕明 | 客服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49 | 童鑫 | 技术服务经理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50 | 武乐乐 | 系统开发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51 | 李青 | 薪酬管理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52 | 李林 | 客服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53 | 王同舟 | 销售区域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54 | 陈晓琦 | 人力资源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 |
55 | 严如意 | 组织人才发展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56 | 朱志远 | 客服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 |
57 | 李澍宣 | 财务报告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58 | 邱涛 | 系统开发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59 | 李晨亮 | 战略招聘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60 | 苏芳 | 董事会办公室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61 | 林晓波 | 薪酬管理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62 | 孙剑波 | CRM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63 | 肖秀花 | 薪酬管理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64 | 侯兴辉 | 招聘运营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65 | 卢毅 | 品牌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合计 | 7,700 | 100.00% |
注1:中信建投晶科能源3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权益型资管计划;注2:浙江晶科指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江西晶科光伏材料指江西晶科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绿能企业管理指上海晶科绿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绿能指晶科绿能(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晶科新材料指浙江晶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均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被纳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注3:瑞旭实业指瑞旭实业有限公司、海宁晶科指晶科能源(海宁)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均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财务范围;注4:北京分公司指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财务范围。
(三)其他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情况
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其他战略投资者类型包括: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以及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累计获配392,437,812股。其他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结果参见“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之“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之“(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四)限售期限
中信建投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1号资管计划、2号资管计划和3号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
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其他战略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五)相关承诺
依据《承销规范》,中信建投投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1号资管计划、2号资管计划及3号资管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已签署承诺函,对《承销规范》规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承诺。
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承诺,不得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发行数量 | 2,000,000,000.00股 | |
发行价格 | 5.00元/股 | |
每股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
发行市盈率 | 54.9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
发行市净率 | 3.83倍(根据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 |
发行后每股收益 | 0.09元(根据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1.30元(根据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的验证情况 | 募集资金总额为:1,000,000.00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月21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28号)。经审验,截至2022年11月21日止,晶科能源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10,000,000,000.00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277,148,301.8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9,722,851,698.11元。 | |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万元)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23,000.00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3,200.00 | |
律师费用 | 660.38 |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00.00 |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354.45 | |
发行费用合计 | 27,714.83 | |
募集资金净额 | 972,285.17万元 | |
发行后股东户数 |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780,054户。 |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三、本次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
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600,000,000股,占发行总量的30.00%。网上有效申购股数为280,708,746,000股,网上发行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1,002.53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20,000,000股,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14962127%,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418,779,205股,放弃认购数量1,220,795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980,000,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980,000,000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220,795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的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由其出具了天健审〔2021〕960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7-9月和2021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1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1〕9963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上市后2021年半年度与三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1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公司预计2021年营业收入为3,600,000万元至3,850,000万元;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3,000万元至87,000万元;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000万元至38,000万元。
上述2021年全年经营预计情况是发行人初步估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公司的业绩承诺或盈利预测。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自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期间,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
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银行 | 募集资金专用账号 |
1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 216110100100472215 |
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 216110100100472336 |
3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 | 358610100100344666 |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花木支行 | 573900156610303 |
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 | 36050183015200001850 |
6 | 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 | 10000011653 |
7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 | 8115701012200267899 |
8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花木支行 | 791903923010666 |
9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 | 936006010017048929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信支行 | 1512211029000320691 |
1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袁花支行 | 19350401040666667 |
1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 216110100100480288 |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晶科能源(海宁)有限公司(实际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晶
科能源(海宁)有限公司”,账号为21611010010047221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7.5GW高效电池和5GW高效电池组件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昶、张世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常青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联系电话:010-65608252传真:010-65608450保荐代表人:陈昶、张世举项目协办人:杨传霄项目组其他成员:沈谦、王延辉、赵溪寻、赵晶靖、罗敏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陈昶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通用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祥和实业首次公开发行、晶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通灵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宇邦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在会项目)、红豆股份非公开、通用股
份非公开、海通证券非公开、利通电子非公开发行、晶科科技可转债、世纪金源公司债、晶科科技公司债等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在会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张世举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联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通用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润建通信首次公开发行、晶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昆山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在会项目)、通灵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宇邦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在会项目)、红豆股份非公开、厦门信达非公开、通用股份非公开、海通证券非公开、晶科科技可转债、世纪金源公司债等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在会项目)、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在会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限制流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等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晶科能源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首发前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4)如在锁定期届满后,且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及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等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并将事先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企业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应符合证券监管机构届时适用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或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因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7)在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董事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首发前股份。本条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2)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条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5)如在锁定期届满后,且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及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等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并将事先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应符合证券监管机构届时适用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规范诚信履行董事
义务,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8)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将在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及津贴,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其它股份(若有)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本人履行完成上述承诺。
(三)实际控制人李仙德配偶陈霞芳、陈康平配偶梁敏、李仙华配偶盛建芬,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属,比照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首发前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4)如在锁定期届满后,且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及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等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并将事先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
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应符合证券监管机构届时适用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7)本人承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四)监事孙敏、高级管理人员曹海云、苗根、金浩、蒋瑞、王志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首发前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2021年10月8日及2021年11月30日,发行人收到原副总经理郭俊华和纪绍国的辞任函,郭俊华和纪绍国因个人原因辞去副总经理职务,且郭俊华不再担任核心技术人员。根据郭俊华、纪绍国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的承诺,其离职后将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至其原任期届满后6个月(2024年6月14日)。
除息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5)若本人同时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在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将遵循相关规定,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持股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如在锁定期届满后,且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及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等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应符合证券监管机构届时适用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告(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发行人持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9)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将在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及津贴,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其它股份(若有)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本人履行完成上述承诺。
(五)核心技术人员张昕宇、郭志球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在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将遵循相关规定,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持股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持有的股票的流通限制和/或减持有其他相关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上饶卓群、上饶卓领、上饶凯泰、上饶润嘉、上饶凯泰贰号、上饶卓领贰号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
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首发前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4)如在锁定期届满后,且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减持及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等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并将事先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企业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应符合证券监管机构届时适用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减持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七)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上饶佳瑞、嘉兴晶能、宁波榕欣、共青城云晶、兴睿和盛、杭州庆兴、嘉兴兴晟东研、北京春霖、中信建投投资承诺
(1)若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指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取孰晚的日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减持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价
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果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者其他适用的规定做调整处理,下同)的情况,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时,公司将按照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①公司回购股票;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③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2)停止条件:在以下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实施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①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
②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增持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增持人员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在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公司承诺将实施股票回购。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并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
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份回购预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股份回购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后实施(如需)。在完成必要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票回购方案。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任何对《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修订均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市场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制度,对稳定股价方案、具体措施、进展情况等内容进行信息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①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B、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C、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0%;
D、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E、公司以回购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未能实施,或者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公告的10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⑤如果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后10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迫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且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且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并且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在公司领薪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
进行增持,并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其董事身份(如有)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②除不可抗力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自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连续十二个月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和津贴合计金额的20%,但不超过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③在《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预案》,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4)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①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并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可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前提下,公司可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
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公司将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③若因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本公司/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公司/本人将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③若因本公司/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将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
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③本人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及津贴,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的情形。
若本次公开发行被监管机构认定为构成欺诈发行,公司承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公告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控股股东晶科能源投资承诺
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的情形。
若本次公开发行被监管机构认定为构成欺诈发行,本公司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际控制人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承诺
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的情形。
若本次公开发行被监管机构认定为构成欺诈发行,本人承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公告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参见本节之“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的填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公司承诺就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如下措施: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迅速提升公司整体实力,扩大公司业务规模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总资产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抗风险能力和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市场价值明显提升。公司将借助资本市场和良好的发展机遇,不断拓展主营业务规模,充分发挥公司在主营业务领域的优势,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2)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水平。此外,本公司将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通过完善员工薪酬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为本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3)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尽快实现预期收益。同时,公司将根据《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实现收益。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明确对公司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了《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并制定了《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报机制。如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将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控股股东晶科能源投资承诺
①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②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本公司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将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
开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发行人的相关规定及本公司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公司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发行人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2)实际控制人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承诺
①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②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③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④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⑤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如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发行人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
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发行人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二)控股股东晶科能源投资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三)实际控制人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承诺将遵守并执行《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核查和审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全套信息披露文件,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对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在证券监管机构对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根据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和市场价格孰高确定,若公司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回购股份数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数量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4)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公司将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晶科能源投资承诺
(1)本公司核查和审阅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全套信息披露文件,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对发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发行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且本公司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如有)。
(4)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公司将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承诺
(1)本人核查和审阅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全套信息披露文件,确认上述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对发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发行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且本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4)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将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核查和审阅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全套信息披露文件,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对发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发行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且本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将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五)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晶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联席主承销商承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晶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晶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晶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计机构,本所承诺:因本所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验资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晶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验资机构,本所承诺:因本所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晶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验资复核机构,本所承诺:因本所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现承诺如下:如因本机构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股东信息披露核查专项承诺
晶科能源出具《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发行人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情形;
四、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及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直接和间接享有发行人0.0941%权益、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持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4.94%股份外,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人、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五、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晶科能源投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除外)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的企业,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其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除外)亦不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相同或相似或可以取代的业务;
二、如果发行人认为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其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除外)从事了对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或终止业务;
三、如果本公司/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发行人能合理接受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对上述业务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本公司/本人承诺,因违反该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发行人和其他股
东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将予以赔偿;
五、本公司/本人在该承诺中所做出的保证和承诺均代表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而做出;
六、该承诺函自本公司/本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本公司/本人不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止。”
十、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晶科能源投资,实际控制人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本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公司/本人(包括本人近亲属)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公司/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新增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与发行人或控股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本公司/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本公司/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若本公司/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本人承诺不会通过直接或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有)而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五、如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十一、实际控制人关于员工缴纳社保的兜底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已经就公司员工及社会保障事项出具承诺:“报告期内,晶科能源及其子公司存在部分不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存在劳务派遣人数超过总用工人数的10%,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其他违反有关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制度法律法规的情形;上述情形不会对其整体生产经营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承诺人承诺,若晶科能源及其子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以及因未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需要承担任何罚款和/或损失,本人承诺将无条件承担所有补缴款项、罚款的经济责任。承诺人承诺,若晶科能源及其子公司因上述任何违规事项遭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处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者,被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任何第三方要求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的,承诺人愿意承担晶科能源及其子公司因受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并使晶科能源及其子公司免受损害。”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就公司员工及社会保障事项补充出具承诺:“晶科能源将持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执行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不拖欠、漏缴、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公司上市(指晶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若晶科能源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社会保险,或因未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而需要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承诺将无条件承担晶科能源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因社保缴纳不合规情况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并使晶
科能源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免受损害。”
十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公司将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③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本公司将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④对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本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及本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晶科能源投资承诺
(1)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公司将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③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④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⑤在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公司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⑥如本公司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实际控制人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承诺
(1)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将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③若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④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⑤本人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及津贴,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⑥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至公司指定账
户。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将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③本人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及津贴,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十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昶 张世举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