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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斯达: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4

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22-002债券代码:123101 债券简称:拓斯转债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

完成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丰礼先生计划自2021年7月28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票,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不高于人民币6000万元,本次增持计划价格区间为不高于30元/股。

截止2022年1月21日,吴丰礼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029,060股,占截止2022年1月21日公司总股本426,464,512股的0.48%。

吴丰礼先生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丰礼先生的书面通知,吴丰礼先生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1、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增持主体吴丰礼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42,600,800股,占本次增持计划披露时公司总股本的33.45%。 2、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9),吴丰礼先生计划自2021年7月28日起6个月内(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允许增持的期间除外)(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实施期间”),以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不高于人民币6000万元,本次增持计划价格区间为不高于30元/股。

3、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1),截至2021年10月28日,吴丰礼先生增持股份计划时间已过半,吴丰礼先生尚未增持公司股份,该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4、截至本公告日,吴丰礼先生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次增持实施期间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 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吴丰礼先生于2021年7月28日至2022年1月2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029,060股,占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时公司总股本426,464,512股的0.48%,除此之外,本次增持实施完成前12个月内,吴丰礼先生未发生其他增持行为,连续十二个月内合计增持比例未超过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2%。

具体情况如下:

增持主体增持时间增持方式增持股数(股)占增持前持股比例增持金额(元)
吴丰礼2021年11月29日集中竞价交易700,0000.49%11,000,710
吴丰礼2022年1月7日集中竞价交易516,3600.36%8,498,305
吴丰礼2022年1月10日集中竞价交易500,0000.35%8,207,000
吴丰礼2022年1月11日集中竞价交易300,0000.21%4,950,000
吴丰礼2022年1月12日集中竞价交易12,7000.01%215,519
合计2,029,0601.42%32,871,534

2、增持计划实施前后的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吴丰礼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42,600,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426,331,555股)的比例为33.45%。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截止2022年1月21日本次增持计划完成时,吴丰礼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44,629,860股,占截止2022年1月21日公司总股本426,464,512股的33.91%。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豁免要约申请的条件。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增持主体在实施计划过程中,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4、本次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不存在转让公司股份的情形,并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即 2022年1月21日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律师对本次增持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就本次增持完成事宜发表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

份的情形;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股份履行了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控股股东吴丰礼先生出具的《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告知函》;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关于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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