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志远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现就公司补选王志远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董事会提名王志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王志远先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均具有履行职责所必备的能力和阅历,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3.公司提名和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崔 鹏 黄攸立 郑洪涛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