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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3: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4

公告编号:2022-014证券代码:400089 证券简称:盛运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或主要负责人,保证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中汇路81号B2幢5楼东南首
注册资本130,324.11万元
成立日期2001年12月29日
营业期限2001-12-29 至 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4522019A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固废处理工程、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环保工程的设计、投资咨询、施工、运营管理及技术服务,垃圾、烟气、污水、灰渣处理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危险废物经营(凭许可证经营),环保设备的制造、销售及安装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凭许可证经营,从事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久大厦16楼
通讯方式0577-86056018
邮政编码325088
权益变动前是否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
权益变动后是否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
权益变动前是否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权益变动后是否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权益变动前是否为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
权益变动后是否为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情况伟明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情况项光明、王素勤、朱善玉和朱善银
是否需要履行内部相关程序是,2021年9月1日伟明环保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投资盛运环保系公司。

二、拥有权益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名称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权益变动方向增加
权益变动时间2022年1月21日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权益变动前)合计拥有权益0股,占比0%直接持股0股,占比0%
间接持股0股,占比0%
一致行动或其他方式拥有权益0股,占比0%
所持股份性质(权益变动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0股,占比0%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0股,占比0%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权益变动后)合计拥有权益1,790,980,027股,占比51%直接持股1,790,980,027股,占比51%
间接持股0股,占比0%
一致行动或其他方式拥有权益0股,占比0%
所持股份性质(权益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290,877,217股,占比
变动后)36.76%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00,102,810股,占比14.24%
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2021年9月1日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投资盛运环保系公司。 2021年12月28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8破1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盛运环保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重整程序。

三、权益变动具体方式及目的

(一)权益变动具体方式

权益(拟)变动方式 (可多选)?通过竟价交易 ?通过盘后协议转让 ?取得挂牌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通过做市转让 ?投资关系或协议方式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赠与 ?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继承 ?其他通过盘后协议转让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执行法院裁定受让的股份数量为1,790,980,027.00股,持股比例由0%变为51%。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二)权益变动目的

四、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执行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需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批准部门不适用
批准程序不适用
批准程序进展不适用

五、所涉协议的主要内容

六、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大事项

2021年12月28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8破1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盛运环保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重整程序。依据《重整计划(草案)》,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支付重整投资对价不超过7亿元的形式,受让盛运环保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方式形成的股票1,790,980,027.00股,并最终取得转增后盛运环保总股本的 51.00%。

截止本次权益变动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以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备查文件

1、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1)皖08破1号之五《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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