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作为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山西兰花科创玉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关于向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转让日照兰花冶电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就上述事项发表事前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山西兰花科创玉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玉溪煤矿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中本公司持股53.34%,控股股东兰花集团公司持股33.12%,兰花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莒山煤矿持股5%,北京新德元盛投资投资有限公司持股8.55%。鉴于玉溪煤矿股东中包括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子公司,本次向玉溪煤矿提供借款为关联交易。
由于玉溪煤矿240万吨/年矿井项目资本金较少,项目资金缺口大,根据矿井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情况,董事会拟向其提供借款52,457万元,专项用于归还2022年1-6月到期的金融机构借款本金。我们认为,综合考虑玉溪煤矿为新建矿井,已转入生产,为支持其稳定运行和尽快达产,我们同意向其提供借款,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向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转让日照兰花冶电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成立山西兰花科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煤炭销售公司”),对下属晋城地区煤矿的煤炭销售业务进行专业化、市场化统一管理。为避免煤炭销售业务重叠,经与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城国投”)协商,公司拟将日照兰花100%股权转让给晋城国投,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