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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彭跃龙、胡永平、韩朝、翟雪松、李蓓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2-01-24
关于对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彭跃龙、胡永平、韩朝、翟雪松、李蓓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1-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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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彭跃龙、胡永平、韩朝、翟雪松、李蓓蓓:
经查,你们在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至2020年度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的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泰国信)、北京金石威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威视)相关资产组组合可回收价值评估项目(中天华资评财报字〔2019〕第3133和3132号、中天华资评报字〔2020〕第10163和10164号、中天华资评报字〔2021〕第10219和10220号,以下分别简称2018/2019/2020年度普泰国信/金石威视项目,或合称6个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估范围与评估方法方面
1.评估范围方面。未对企业确定的商誉减值测试评估范围进行充分核实,6个项目的实际评估范围与商誉减值测试评估相关要求不一致。
2.评估方法方面。对于收益法评估结果显示商誉需减值的2018年度金石威视项目、2019年度金石威视和普泰国信项目,未进一步估算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确定资产组组合可回收价值。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五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1号——商誉减值测试评估》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二、评估模型与参数方面
1.营运资金方面。一是对相同评估对象不同年度的营运资金预测方法及参数取值差异较大,部分预测方法及调整依据不充分。二是2020年度普泰国信项目测算过程中个别数据取值错误。
2.折现率方面。一是2020年度普泰国信和金石威视项目计算资本结构时取值错误。二是折现率涉及的贝塔系数,参数取值方式各年度间存在不一致,且无充分理由。
3.折现时点方面。2020年度金石威视项目调整现金流折现时点依据不充分。
4.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一是2019年度和2020年度金石威视项目同类业务增值税税率取值不一致。二是未充分考虑母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一致的影响。
5.其他参数方面。2018年度普泰国信项目、2019年度普泰国信和金石威视项目部分参数取值人为调整的依据不充分。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工作底稿方面
一是2020年度金石威视项目底稿中未见复核人对最终评估结果的复核情况。二是2020年度金石威视和普泰国信项目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底稿部分表述与实际做法不一致。三是部分底稿归档时间晚于规定期限,部分管理类底稿未签署名字和日期,个别底稿缺失,部分底稿填列错误等。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七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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