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合当前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并通过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使公司内部控制具备较高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和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已较为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对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内部控制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旭冬 | 王瑾 | 余飞涛 | ||||||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