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作为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实施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提升公司价值。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行。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项。
二、《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经查阅本次会议所聘任董事会秘书WU,JIE(吴捷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WU,JIE(吴捷先生)具有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2、WU,JIE(吴捷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资格、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够
胜任所聘任岗位职责要求,具备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
3、WU,JIE(吴捷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WU,JIE(吴捷先生)担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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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王世璋 陈 莹 陆文龙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