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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00080股票简称:华业3编号:临2022-003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2021-117),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2)粤03执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执行各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业信托”)
被执行人:西藏华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华烁”)
被执行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二、(2022)粤03执94号《执行通知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大业信托与被申请人西藏华烁、华业资本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1)粤执11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法院执行,法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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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2)粤03执94号《报告财产令》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如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全部义务,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四、(2022)粤03执94号《执行裁定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大业信托与被执行人西藏华烁、华业资本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髙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1)粤执11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法院执行,法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西藏华烁、华业资本的财产(以人民币797,492,819.5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五、本次诉讼案件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2)粤03执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