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080股票简称:华业3编号:临2022-002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北京君合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百年”)于2021年5月28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2),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1)京0112民初18446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君合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刘凤菊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二、《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
原告(反诉被告)君合百年诉被告(反诉原告)刘凤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原告(反诉被告)君合百年与被告(反诉原告)刘凤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2021年6月1日解除;
2、被告(反诉原告)刘凤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君合百年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租金305,422.18元;
3、被告(反诉原告)刘凤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君合百年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305,422.18元为基数,其中114,737.34元从2020年9月20日起算,其中112,243.05元自2020年12月20日起算,其
中78,441.79元自2021年3月20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4、原告(反诉被告)君合百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刘凤菊返还押金55,000元。
案件受理费3,027元、财产保全费2,49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刘凤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87.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君合百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发来的(2021)京0112民初1844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