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督察管理办法修订案
一、原第四十条 审计报告批准及结果应用
1、审计部受董事会审计督察部委托审计的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报告经审计
督察部审核、报总裁、董事长审批,特殊情况,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由董
事会领导的临时审计项目组进行的审计,形成的审计报告报董事长批准。
2、董事长就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做出处理决定或意见,审计督察部以书面文
件报总裁备案后下达相关部门进行整改、落实,要求整改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限内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督察部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3、审计督察部每年对上一年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再次复核,并形
成书面报告报董事会。
修改为:
第四十条 审计报告批准及结果应用
1、审计部受董事会审计督察部委托审计的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报告经审计
督察部审核、报总裁、董事长审批,特殊情况,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由董
事会领导的临时审计项目组进行的审计,形成的审计报告报董事长批准。
2、审计督察部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3、董事长就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做出处理决定或意见,审计督察部以书面文
件报总裁备案后下达相关部门进行整改、落实,要求整改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限内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督察部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4、审计督察部每年对上一年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再次复核,并形
成书面报告报董事会。
二、在第二十二条后新增一条作为新的第二十三条,其后条款序号顺延。
内容为:
第二十三条 审计督察部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每季度对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
重大事项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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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1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