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聘任2021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在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聘任审计机构相关议案之前,我们认真审阅了有关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旭泰事务所”)相关资质,机构、人员、业务、执业、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就相关事宜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了询问与讨论。
我们认为,旭泰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允的审计服务,故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唐安、胡谋、张博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