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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0967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01月21日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周世平、周海燕、孙新、王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68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周世平、周海燕、孙新、王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世平、周海燕、孙新、王奇:
我局对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在公司治理、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并导致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针对上述问题,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67号)。
周世平于2015年8月至2021年5月担任公司董事长,于2018年6月至2020年12月担任公司总经理,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周海燕于2020年12月至今担任公司总经理,孙新于2016年6月至2019年8月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王奇于2019年9月至今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会计核算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世平、周海燕、孙新、王奇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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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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