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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包装:宝钢包装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2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股票期权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事项

1、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单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3、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以及《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和激励计划禁止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1月2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09名激励对象授予2784万份股票期权。

二、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事项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项下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激励对象绩效评价结果达到绩效考核要求,满足《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项下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

权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该等激励对象已满足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监事会同意10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共计 231,734 份股票期权按照相关规定行权。

三、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事项

公司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此次注销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周宝英 王 菲 李春霞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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