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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包装:宝钢包装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2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讨论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三、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在听取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有关人员汇报后,我们就以上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同意向激励对象首次授权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公司《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具体来说: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以及《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和激励计划禁止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以2022年1月21日为首次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109名激励对象授予2,784万份股票期权。

二、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行权安排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关行权条件已成就,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10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共计231,734份股票期权按照相关规定行权。

三、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

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意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刘凤委 王文西 章苏阳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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