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十届三次董事会会议(临时)审议的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履行了法定的审议和披露程序,公司严格控制担保风险,未发现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重庆胜邦燃气有限公司、山东胜利进出口有限公司、东阿县东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润昊天然气有限公司、山东利华晟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均系公司进行的体内担保,不存在对外担保风险。
其余控股子公司用于自身资金需求融资进行的担保,各控股子公司股东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责任与风险对等。
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山东胜邦塑胶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实施的是互保协议,责任与风险对等。
3.公司与齐鲁置业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的不超过8,000万元的融资担保,系公司依据财务战略规划,保证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而进行银行融资的一部分,上述公司资产规模较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良好,且公司与其实施的是互保协议,责任与风险对等,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上述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 杨之曙、朱龙、郑石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