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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1

证券代码:300490 证券简称:华自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2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具体情况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21 号)同意注册,公司于2021年3 月12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67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可转债”) ,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67,000.00万元。公司可转债自 2021 年 9 月 22 日起开始转股,并于2021年11月19日停止交易和转股。截至2021年11月19日公司可转债共计转股7,105.2861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增加7,105.2861万元。

2、公司于 2021 年6 月11日和2021 年6月29日分别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2021年7月22日首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60万股的登记完成。因本次发行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股票,故公司股本总额增加 600,000 股。

综上,公司总股本由25,617.1546万股增加至32,782.4407万股,注册资本由25,617.1546万元增加至32,782.4407万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新增了“党建”专章并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617.1546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782.4407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5,617.1546万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2,782.4407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类别的证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公司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类别的证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公司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湖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期持有的公司股份。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湖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期持有的公司股份。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召集人;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召集人;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上述情形下董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上述情形下,董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独立董事制度。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司可以将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网站和其他报刊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九章 党建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共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依据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党委设党委办公室,同时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及《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按上级党组织相关要求为党建活动提供人员、经费和场地保障。公司党组织场地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标准布置。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因新增条款导致的序号变动依次顺延。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特此公告。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月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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