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对公司生产经营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长远发展和经营发展实际,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董事
会提出的《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时,对公司进行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与义务。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辽宁沃华康辰医药有限公司继续提供借款有利于降低辽宁沃华康辰医药有限公司融资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向辽宁沃华康辰医药有限公司单独提供人民币1.5亿元的借款,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核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
任职资格,我们认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性。
3.同意提名赵丙贤先生、赵彩霞女士、张戈先生、李盛廷先生、陈勇先生、崔咏梅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李俊德先生、高明芹女士、俞俊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独立董事:
吕 巍 彭 娟 李俊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