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对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延期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辽宁沃华康辰医药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延期系正常商业行为,且公司可因此取得收益。因辽宁沃华康辰医药有限公司其他股东青岛康济生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此次未同比例向辽宁沃华康辰药业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公司单独向辽宁沃华康辰医药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构成关联交易,应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吕 巍 彭 娟 李俊德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