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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克股份: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1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公司员工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营业收入、净利润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经营效益、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和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标志,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决定将2022-2024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设为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

另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或解除限售的条件。

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陈威如、王 茁、谢获宝

2022年1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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