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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3: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0

公告编号:2022-002证券代码:400022 证券简称:海洋股份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2021)闽02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2年1月17日诉讼受理日期:2021年4月16日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简:厦门中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海洋股份)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董宇,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冬云、高婷婷(实习)、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如有):厦门市思明区蜂巢山路3号楼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1: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下简:海洋实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谢重庆,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林晟煦、筱雅、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如有):厦门市思明区蜂巢山路7、9号楼姓名或名称-2:厦门兴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兴洋实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庄跃进,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林晟煦、筱雅、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告编号:2022-002地址(如有):厦门市思明区蜂巢山路3号楼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00年8月3日,被告海洋实业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福州牛津-剑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即原告原控股股东)签订《海洋集团法人股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其中第二条载明,“甲方和甲方控股的厦门兴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海洋集团(注:即原告)的关联债务,乙方同意甲方和厦门兴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用归属于甲方和厦门兴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等抵偿”。

2001年4月18日,被告海洋实业公司、被告兴洋实业公司共同向原告出具了《关于原关联欠款解决方案的说明》,其中第三条载明“根据原有的约定,我们同意以我们两家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海味大厦所在地、厦门华顺食品工业公司所在地、鹭台大饭店所在地、沙坡尾等四处)在出让后按评估价值用以抵偿我们对你司的欠款。”后二被告将上述协议约定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交付原告占有使用,但一直未办理过户义务,为维护原告方合法利益,特向厦门中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证号:厦国用(96)字第197号,用地面积687.7平方】过户至原告名下;

5、判令被告海洋实业公司在取得沙坡尾6号(约430平米)的权属证明后过户至原告名下;

6、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海洋实业公司、被告兴洋实业公司对原告共负有1.1亿元债务未予清偿,被告兴洋实业公司属于被告海洋实业公司控股的公司。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如有):

原告已将其对两答辩人的全部债权及以物抵债的相关权利转让给了厦门钧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钧乾投资”),其对答辩人已不享有任何权利。2017年6月7日,答辩人收到原告与钧乾投资共同向答辩人发送的《关于权益转让事宜的告知函》,在该函中原告及钧乾投资告知答辩人,原告已将其对答辩人享有的全部债权以及依据《海洋集团法人股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享有的以物抵债的权利全部转让给了钧乾投资,并要求答辩人及其下属单位/关联单位向钧乾投资履行义务并继续向钧乾投资履行《补充协议》项下以物抵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移交抵债资产、办理抵债资产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协助钧乾投资收回被他人占有的物业等等。收到以上通知后,钧乾投资与答辩人进行了对接,双方均同意以物抵债的后续相关事务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与原告无关。因此,答辩人收到以上通知后,原告即不再享有对答辩人的任何权利,其诉求应予驳回。

(六)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议》和《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我司作为上述“权益”的受让方,依法享有对海洋实业公司与兴洋实业公司的所有债权以及依据上述《补充协议》享有的以物抵债的权利。贵司作为权利转让方,依法负有协助权利受让方(我司)实现“权益”的义务,为此,请贵司履行如下协助义务:一、向我司移送上述“权益”项下所涉及的全合同、证照、权利证书(证明)、财务凭证等文件资料;二、书面通知债务人海洋实业公司与兴洋实业公司关于上述“权益”已经转让给我司的相关事项;三、书面通知海洋实业公司、兴洋实业公司、厦门海洋裕丰网有限公司、厦门市居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实际占有人/使用人向我司移交对应资产/权益(若有);四、协助我司向有关单位/部门陈述、证明我司权利来源的合法性和正当性。2017年5月22日,海洋股份公司书面函复钧乾投资称,贵司送达的《关于办理“权益”转让事宜的函》,我司已经收到。对于贵司提出的要求,我司均予同意。我司承诺,在法律和客观能力范围内,我司将予以无条件积极履行协助义务。2017年6月29日,海洋股份公司与钧乾投资办理的有关证照及文件移交清单,其中记载:1、土地使用证一厦国用(96)字第241号,蜂巢山路1号,土地证登记的权属人海洋实业公司;6、土地使用证-厦国用(96)字第197号,沙坡尾,土地证登记的权属人海洋实业公司;17、房屋现状测量成果报告(思明区沙坡尾22号),土地证登记的权属人:2016年5月4日原件1份(编号:思20141015)。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2年1月17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年1月1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股份资产和部分股份。原告海洋股份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2月29日发布公告称,根据公司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以不低于评估价承接公司位于蜂巢山路3号资产、位于思明区沙坡尾20号资产、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及其项下对应的权利义务。原告海洋股份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书面函复钧乾投资称,贵司送达的《关于办理“权益”转让事宜的函》,我司已经收到。对于贵司提出的要求,我司均予同意。我司承诺,在法律和客观能力范围内,我司将予以无条件积极履行协助义务。原告海洋股份公司与钧乾投资于2017年6月29日办理的有关证照及文件移交清单中包含海洋实业公司所有的以下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土地使用证-厦国用

(96)字第241号;土地使用证一厦国用(96)字第197号;思明区沙坡尾22号。现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已移交给钧乾投资,故原告海洋股份公司起诉请求将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依据不足,且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1800元,由原告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厦门中院递交上诉。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决定在十五日内,向厦门中院递交上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不存在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不存在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1)闽02民初1026号判决书 海洋&海总、兴洋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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