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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芝生物: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口头警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9

公告编号:2022-023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口头警示的公告

一、 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于对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口头警示的送达通知》(公司二部监管〔2022〕014号)收到日期:2022年1月18日生效日期:2022年1月14日作出主体: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二部措施类别:自律监管措施口头警示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类别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公司挂牌公司
周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肖长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朱佳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
曾丽娟董监高董事会秘书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资金占用、公司治理违规和信息披露违规。

二、 主要内容

(一) 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2019年8月22日,新芝生物实际控制人朱佳军因个人资金周转,向公司借款900,000.00元,于2019年8月29日归还。2019年及2020年度,新芝生物实际控制人肖长锦为公司代收出租房屋租金479,349.60元,于2020年12月31日转账到公司账户。上述行为构成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资金占用余额最高达到1,379,349.6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1%。公司于2022年1月6日经董事会补充审议并于2022年1月10日披露。

(二) 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占用方朱佳军、肖长锦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4.1.4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新芝生物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年11月12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周芳对资金审批以及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董事会秘书曾丽娟对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三、 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公司经营方面未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公司财务方面未产生重大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 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新芝生物及相关责任人员充分意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等关规定,对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的口头警示高度重视并深刻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公司治理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和公平,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五、 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于对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口头警示的送达通知》(公司二部监管〔2022〕014号)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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