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门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调整深圳机场物流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超额关联交易追认的议案》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上述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深圳机场物流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意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前期,公司聘请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提供物流规划、发展策略等咨询服务,公司物流业态持续丰富,业务规模不断增长。现因机场集团内部业务调整,成
立了深圳机场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发展公司”),提供物流服务的主体将变更为物流发展公司。调整后,服务内容与原物流服务协议基本保持一致,并引入以价值创造为导向的市场化经营激励机制及风险共担机制,将原有对业务量的激励调整为对利润指标的激励,更有利于实现物流资源价值最大化。
公司向物流发展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标准按照成本弥补原则定价,综合考虑物流发展公司为本项目发生的人工成本、管理成本、办公场地成本、业务拓展成本及相关税费等成本费用,并设置激励机制,定价政策符合公允性原则。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五)上述关联交易与物流发展公司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超额关联交易追认的意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
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公司将2021年度超额关联交易事项事前知会了我们,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充分沟通,获得我们的认可,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在实际经营当中,由于深圳机场雅仕维传媒有限公司业务增加,公司向其收取的广告经营费增加,导致实际交易金额超出预计发生金额;由于深圳市机场国际快件海关监管中心有限公司空运疫情物资货量增加,公司按货量比例收取的资源使用费相应增加,导致实际交易金额超出预计发生金额;由于公司疫情相关的数字化及其它信息类维修委托工程增加,公司向机场集团支付的信息资源委托经营管理费增加,导致实际交易金额超出预计发生金额。
(三)本年度内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合理,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