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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潘磊先生、夏如意先生、罗卫红先生和张瑞敏先生作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潘磊先生、夏如意先生、罗卫红先生和张瑞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蔡敬侠女士、邱大梁先生和曾斌先生作为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蔡敬侠女士、邱大梁先生和曾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马敬仁、蔡敬侠、刘泽华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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