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形式召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经过对公司经营行为的审核、监督,以及对有关资料的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实际情况,基于审慎性原则,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等情况等作出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
二、对《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本次使用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包括购买短期(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低风险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和转存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 王裕康 孙乐和 黄乐晓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