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财务副总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聘财务副总监,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在充分了解拟聘人任职资格、专业经验、职业操守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本次的聘任人员拥有所聘岗位履行职责应具备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聘任张波先生为公司财务副总监。
独立董事:李非、张晓峰、胡志勇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