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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8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月18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持着对公司与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会议相关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80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的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项。上述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相应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能规范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独立董事:肖幼美 王雪

2022年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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