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签署的补充协议主要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补充约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推进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审核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李希元 张仁寿 窦林平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