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签署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本次签署的补充协议主要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补充约定,有利于推进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实施,决策程序及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它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签署补充协议事项。
二、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的独立意见
南宁燎旺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1.5亿元贷款,有利于增加南宁燎旺及其子公司的日常运营资金,保证日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也有利于降低南宁燎旺及其子公司的融资成本,支持其经营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次南宁燎旺及其子公司贷款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李希元 张仁寿 窦林平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