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人作为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议案,现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单位及内部控制审计单位的议案,我们认为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全面金融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中电财务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双方拟重新签订的《全面金融合作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中电财务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未发现中电财务与财务报表相关资金、信贷、中间业务、投资、稽核、信息管理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
4、公司已制定《公司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款业
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会议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在与关联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交易条件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我们认为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差异的专项意见
公司管理层对2021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说明解释符合市场行情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已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战略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实际发生金额因市场需求等客观原因与原预计金额上限存在差异,但该等差异的出现是因应市场变化而出现的,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曾文仲先生 蔡清福先生 高以成先生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