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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芯股份: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9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3,000万元

? 判决结果: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

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 诉讼基本情况

2020年3月4日,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股份”)就产品编码为“MB17H11N”、“MB10H11X”、“MB16H11Y”的产品主张公司侵害其第ZL201410374326.0的发明专利权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诉讼请求包括:(1)主张公司停止侵害歌尔股份第ZL201410374326.0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设备;(2)主张公司赔偿歌尔股份经济损失3,000万元;(3)主张公司赔偿歌尔股份维权合理支出100万元。

相关诉讼基本情况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诉讼、仲裁及其他事项情况”之“(三)其

他未决诉讼”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三、特别风险提示”之“(一)公司涉及专利诉讼的情况”中披露。

二、 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0)京73民初177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6,800元,由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歌尔股份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除了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之外,公司目前尚有多起未了结诉讼案件,具体的情况请详见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后续公司将会继续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也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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