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2-013证券代码:839719证券简称:宁新新材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客观审慎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于《关于拟向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融资租赁并由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用自身持有的部分机器设备向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交易,融资总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租赁期限为24个月,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邓达琴及其配偶赵岩松、李海航及其配偶孔晓丹、李江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关联方为公司无偿提供担保,有利于解决公司资金需求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且不会对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日常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拟向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融资租赁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关于拟向中国邮政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拟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壹年,并由公司董事李海航及其配偶孔晓丹、董事
公告编号:2022-013邓达琴及其配偶赵岩松、董事李江标、田家利、邓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关联方为公司无偿提供担保,有利于解决公司资金需求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且不会对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日常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拟向中国邮政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关于拟向赣州银行奉新支行申请不动产抵押贷款并由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拟用不动产(墨都大厦10604.82m?、土地18760.00m?)为抵押,向赣州银行奉新支行申请总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的贷款,期限为一年,并由公司控股股东邓达琴,李海航,李江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关联方为公司无偿提供担保,有利于解决公司资金需求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且不会对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日常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拟向赣州银行奉新支行申请不动产抵押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于《关于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大写:壹亿元整),期限为壹年,并由公司董事李海航及其配偶孔晓丹、董事邓达琴及其配偶赵岩松、董事李江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关联方为公司无偿提供担保,有利于解决公司资金需求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且不会对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日常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告编号:2022-013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于《关于控股子公司宁和达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
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的独立意见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补充控股子公司江西宁和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流动资金,宁和达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不超过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整)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壹年,并由宁和达股东鞠国军、王忠伟及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关联方为子公司无偿提供担保,有利于解决子公司资金需求问题,支持了子公司的发展,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且不会对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改善子公司财务状况和日常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宁和达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于《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和达拟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贷款提
供担保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宁和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和达)因业务拓展需要,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不超过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整)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由宁和达为公司提供反担保,与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
我们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有助于补充子公司发展资金,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对公司日常性经营产生积极的影响,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对被担保人的资产情况和偿债能力有充分的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偿清责任,因此,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告编号:2022-013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和达拟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于《关于控股子公司宁和达拟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
融资租赁业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用机器设备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授信,融资总金额不高于800万元人民币(大写:捌佰万元整),租赁期限为24个月,并由宁和达股东鞠国军、王忠伟及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关联方为子公司无偿提供担保,有利于解决子公司资金需求问题,支持了子公司的发展,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且不会对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改善子公司财务状况和日常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宁和达拟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于《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和达拟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
司申请融资租赁提供担保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宁和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和达)因生产经营需要,拟用机器设备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授信,融资总金额不高于800万元人民币(大写:捌佰万元整),租赁期限为24个月,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由宁和达为公司提供反担保,与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
我们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有助于补充子公司发展资金,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对公司日常性经营产生积极的影响,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对被担保人的资产情况和偿债能力有充分的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偿清责任,因此,本
公告编号:2022-013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和达拟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提供担保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谢峰、郭东、李专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