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 修订后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19,952,922元。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11,725,542元。 |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七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319,952,92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全部由股东认购。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511,725,54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全部由股东认购。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6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向总经理负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向总经理负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订不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业务拓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