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以下简称“《171号文》”)的有关规定,2021年12月29日,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药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9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9日,公示期共计10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公示栏。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材料形式反馈。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以及《175号文》等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激励对象中无独立
董事、监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名单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175号文》、《171号文》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