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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山: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9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浙民终5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因公司在收购大象广告后,为大象广告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的银行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因大象广告逾期未偿还银行借款,浙商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判令公司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经公司对该担保诉讼事项进行评估,为减少该诉讼对公司的造成不良影响,避免公司因诉讼保全导致的银行主要账户、资产被冻结以及负担案件诉讼费用和更多罚息等情形,为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决定履行对浙商银行的担保责任,履行担保责任的金额为5,510.95万元。浙商银行收到公司还款后向法院申请了撤诉。在承担完担保责任后,公司多次向大象广告追偿,但大象广告至今未支付分文,故公司起诉大象广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为被告全资子公司。

2021年6月15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浙02民初1472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与大象广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2021-046号公告。

2021年7月23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浙02民初1472号《传票》,该案于2021年8月26日10:30分在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2021-057号公告。2021年8月3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浙02民初1472号《改期开庭通知书》,该案改定于2021年8月26日上午9时15分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2021-061号公告。

2021年12月15日, 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02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2021-090号公告。

二、本次裁定书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收到的《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2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的2019-005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其所属公司

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为终审判决,能否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将取决于最终执行情况。公司将积极跟进案件后续执行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浙民终53号】。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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