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柏基金”)22.7009%的合伙份额;同时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开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夏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柏基金0.0463%的合伙份额(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机构系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就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核查如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本次交易中,招商证券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
上市公司分别聘请招商证券、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上述中介机构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2、上市公司依法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