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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8

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柏基金”)22.7009%的合伙份额;同时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开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夏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柏基金

0.0463%的合伙份额(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重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重组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

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特此说明。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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