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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的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8

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说明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柏基金”)22.7009%的合伙份额;同时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开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夏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柏基金

0.0463%的合伙份额(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相关评估资料后,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分析

公司聘请了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评估”或“评估机构”)作为本次重组的评估机构,中和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上市公司、交易对方、交易标的除正常业务往来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或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中和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对宁柏基金下属风电、光伏项目公司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通过逐级汇总至宁柏基金持股平台公司及宁柏基金母公司,再对持股平台公司及宁柏基金母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最终形成宁柏基金的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等原则,采取了符合标的企业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因此,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本次交易项下标的企业实际情况,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本次交易项下标的企业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就本次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

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特此说明。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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