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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8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柏基金”)22.7009%的合伙份额;同时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开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夏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柏基金0.0463%的合伙份额。(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重组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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